索 引 号 640323011/2023-00303 发文时间 2023-07-13
发布机构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池县产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池县产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盐池县产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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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盐池县产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110号)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产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指引(试行)>配套操作流程、指导性指标及示范文本的通知》(宁自然资发〔2021192号)精神,全面深化土地权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先行区建设为统领,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牢固树立亩均论英雄用地导向。完善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优化营商环境为目标,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实现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有机统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配置资源。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依据政策规定和实际需要完成区域评估,制定区域控制性指标体系,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对标竞价,按标建设达产,以市场化方式招引遴选高质量的项目,构建公平公正、服务优良的营商环境。

2坚持政府企业互信按照政企互信原则,政府负责按期交付土地,核发审批文件;企业负责按照政府制定的建设标准,依法依规开展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

3坚持亩产论英雄通过建立亩均产值、投资强度标准等指标,围绕土地利用效益,形成激励倒逼机制,吸引优良企业开发建设,淘汰闲置、落后企业,进一步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4坚持全流程监管以企业履约情况为重点,坚持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动态掌握用地企业开发建设情况及企业生产效益,实行联合奖惩机制。完善激励倒逼机制,促进优胜劣汰,加快推动土地要素资源向优质企业集聚,形成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惩的营商环境。

(三)工作目标

推进产业项目标准地供应制度,2023年实现标准地供应零的突破,到2025标准地供应制度、指标体系基本完善。

二、重点任务

(一)出让前准备

1区域评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由县自然资源局联合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信、文广、水务、交通、气象等部门确定标准地位置,并组织对拟出让标准地所在区域进行环境影响、压覆重要矿产、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水土保持、地震安全、交通影响、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评价  形成评价结果。完成评审后,环评成果可由企业使用相关数据并简化办理,其他评估成果由建设项目单位共享使用,项目单位不再单独进行评估评审。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区域有关评估情况,完善项目准入要求。

2标准地报批及地块前期开发县工业园区管委督促指导入园企业提供土地报批有关资料报自然资源部门审查齐全后,由自然资源部门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标准地出让前,工业园区管委会应确保地块具备项目开工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气、通热及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

3标准地出让指导指标根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产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指引(试行)>配套操作流程、指导性指标及示范文本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一般产业项目指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产值)执行自治区指导性指标的最低标准;新产业新业态项目指标,容积率指标执行自治区指导性指标的最低标准,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亩均产值指标在自治区指导性指标最低标准的基础上按0.8修正系数(山区县)进行修正调整,确保其指标符合实际。

4地块定标对拟采用标准地方式出让的用地,根据行业分类和具体项目准入,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合理设定标准,强化能耗、污染物排放等总量控制,会同发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研究确定标准地具体地块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单位能耗标准(或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排放标准等指标,并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报送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将拟出让标准地具体控制性指标在出让文件中明确,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后,通过宁夏土地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发布标准地挂牌出让公告,组织土地出让。

(二)按标出让

企业竞得标准地后,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10个自然日内与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并按规定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应明确标准地的控制指标要求、指标复核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以及其他税费后,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簿》上应按照合同约定备注属工业项目标准地性质,其权属变动须满足标准地项目要求。

(三)审批服务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指导企业办理标准地规划建设审批有关事项。企业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直接按标准办理规划设计、建设方案审批,有关审批单位可实行容缺预审制度。

(四)按标施建

项目开工后,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加强事中指导服务和监督,与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对接,督促企业按照《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开工建设。用地企业应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确保工程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实施。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30个自然日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延期开工申请,但延期时间不能超过一年。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五)对标验收

项目竣工后,由投资企业向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自然资源、发改、工信、住建等相关部门,根据各部门职责,对照签订的出让合同和《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等相关指标进行竣工核验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项目用地范围、规划审批内容进行核验;发改、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对项目投资额进行核验;住建部门负责对项目其他建设要求进行核验。竣工核验合格的,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并注明达产复核的期限;未通过竣工核验的,由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的,竣工核验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已签订的《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投产正常运营后,企业应向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达产复核书面申请,由工业园区牵头有关部门根据能耗、环评、亩均税收等指标进行达产复核。通过达产复核的出具达产复核意见书;未通过复核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的达产复核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有关条款执行。

(六)监督管理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对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应探索开发覆盖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方面的监测核查平台,建立健全标准地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对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的履约情况进行征集、记录、评价和应用,按照亩产论英雄对用地企业效益综合评价排名。

(七)联合奖惩

建立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惩的联合奖惩机制,根据项目开工、竣工核验、达产复核情况按约定予以奖惩。对如期履约、亩均税收高、示范效应好的企业,可在同等法定条件下给予政策支持及奖励性措施。对未按投资协议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采取惩罚性措施,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约予以处置,将企业履约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提请相关部门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级部门规定纳入公共征信系统。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推行产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是推进土地权改革、完善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重要举措。为强化对产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的领导,成立产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标准地出让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统筹协调、研究部署、督导推进相关工作。

  长:王生彦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副组长:金建雄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王金文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员:发改局、科技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统计局、审批局、工业园区管委会、资能中心、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盐池分局税务局、花马池镇、大水坑镇、高沙窝镇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自然资源局,由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落实工作小组的各项工作部署。各成员单位按照方案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将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强化协同联动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信息互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合力推进产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区域性统一评价评估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标准地供应计划、实施和不动产登记工作;县住建部门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发改部门负责项目达产复核;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管。

(三)注重宣传引导

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和新媒体广泛宣传推广标准地出让方式,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和政策解读,增进社会公众的了解和支持,调动用地企业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营商环境。

附件:1.产业项目标准地全过程管理操作流程图

2.产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试行)

3.产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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