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3001/2024-0009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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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盐池县政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4-05-11 |
责任部门: |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4-05-11 |
名 称: | 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做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有关规定,经现场实地勘察并结合实际划定,现将我县第二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予以公布。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坚决贯彻“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切实担起文物保护职责,全面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推动宝贵文物世代传承、焕发光彩,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
附件:1.第二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划定表
2.第二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确认表
盐池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1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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