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3008/2024-0002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发布机构: | 盐池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4-07-09 |
责任部门: | 盐池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4-07-18 |
名 称: | 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废止和继续保留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直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8〕77号)精神,对县人民政府2023年6月30日以前制定印发的5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并经县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决定:
一、对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附件1);
二、对1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2);
三、对3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保留适用(附件3)。
上述宣布失效、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不再施行;上述继续保留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仍有效施行。本文件自2024年8月9日起施行。
附件:1.盐池县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盐池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盐池县人民政府决定继续保留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盐池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盐池县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制定机关 | 起草机关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失效文号 | 失效理由 |
1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县农业农村局 | 盐池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暂行) | 盐政办规发〔2019〕1号 | 有效期已满,有效期至2021年10月4日。 |
2 | 县人民政府 | 县自然资源局 | 盐池县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和 使用方式规定(试行) | 盐政规发〔2020〕1号 | 有效期已满,有效期至2022年8月14日。 |
3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 盐池县促进居民消费若干措施 | 盐政办规发〔2020〕2号 | 有效期已满,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
4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 盐池县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 | 盐政办规发〔2020〕3号 | 有效期已满,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
5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 2021年盐池县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 若干措施 | 盐政办规发〔2021〕1号 | 有效期已满,有效期至2022年4月24日。 |
6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 盐池县扶持电商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 盐政办规发〔2021〕2号 | 有效期已满,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
7 | 县人民政府 | 县自然资源局 | 盐池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管理办法 | 盐政规发〔2021〕5号 | 有效期已满,有效期至2023年1月21日。 |
附件2
盐池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制定机关 | 起草机关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废止文号 | 废止理由 |
1 | 县人民政府 | 县财政局 | 盐池县罚没收入实行罚缴分离管理 实施办法(2017年修改) | 盐政发〔2000〕124号 | 现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 |
2 | 县人民政府 | 县财政局 | 盐池县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附加)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 盐政发〔2000〕125号 | 现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 |
3 | 县人民政府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盐池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 盐政发〔2006〕96号 | 文件中有涉及处罚条款,无依据。 |
4 | 县人民政府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盐池县养犬管理办法 | 盐政发〔2009〕145号 | 无上位法依据且条款中涉及行政许可事项。 |
5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盐池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盐政办发〔2010〕68号 | 与上位法冲突,不适应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实际工作需求,现执行《盐池县公共文化旅游娱乐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盐文广发〔2022〕88号)。 |
6 | 县人民政府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盐池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 盐政发〔2011〕130号 | 现已取消经济适用房申请业务,该《办法》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
7 | 县人民政府 | 县审计局 | 盐池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2017年修改) | 盐政发〔2014〕103号 | 与上位法冲突,不再适用。 |
8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盐池县公共租赁和廉租住房并轨 管理运行实施意见 | 盐政办发〔2014〕104号 | 根据《盐池县公共租赁房管理实施办法》(盐政规发〔2021〕3号)声明废止。 |
9 | 县人民政府 | 县自然资源局 | 盐池县征收集体土地和临时用地补偿标准规定 | 盐政发〔2016〕27号 | 根据《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池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和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26号)声明废止。 |
10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 盐池县招商引资项目评审联系会议制度 | 盐政办发〔2016〕44号 | 不适应现在工作要求,不再使用联系会议制度。 |
11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盐池县药械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盐政办发〔2016〕120号 | 根据《盐池县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盐政办发〔2019〕43号)声明废止。 |
12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盐池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盐政办发〔2016〕121号 | 根据《盐池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盐政办发〔2019〕43号)声明废止。 |
13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县应急管理局 | 盐池县草原防火应急预案 | 盐政办发〔2019〕39号 | 根据《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池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12项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盐政办发〔2021〕14号)声明废止。 |
14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盐池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 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十项措施 | 盐政办规发〔2020〕1号 | 新冠疫情基本消除 |
附件3
盐池县人民政府决定继续保留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制定机关 | 起草机关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保留文号 | 保留理由 |
1 | 县人民政府 | 县自然资源局 | 盐池县土地、草原权属和行政界线争议 引发纠纷处理办法 | 盐政发〔2002〕58号 | 与上位法及政策一致,继续保留适用。 |
2 | 县人民政府 | 县司法局 | 盐池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 盐政发〔2005〕23号 | 与上位法及政策一致,继续保留适用。 |
3 | 县人民政府 | 县司法局 | 盐池县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规定 | 盐政发〔2005〕109号 | 与上位法及政策一致,继续保留适用。 |
4 | 县人民政府 | 县司法局 | 盐池县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 | 盐政发〔2005〕110号 | 与上位法及政策一致,继续保留适用。 |
5 | 县人民政府 | 县司法局 | 盐池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 盐政发〔2005〕111号 | 与上位法及政策一致,继续保留适用。 |
6 | 县人民政府 | 县农业农村局 | 盐池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星级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 盐政办发〔2013〕60号 | 与上位法及政策一致,继续保留适用。 |
7 | 县人民政府 | 县科学技术局 | “盐池甘草”产地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 | 盐政办发〔2014〕19号 | 商标专用权至2029年01月20日,继续保留适用。 |
8 | 县人民政府 | 县司法局 | 盐池县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 实施意见 | 盐政发〔2015〕118号 | 与上位法及政策一致,继续保留适用。 |
9 | 县人民政府 | 县司法局 | 盐池县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办法 | 盐政发〔2015〕120号 | 与上位法及政策一致,继续保留适用。 |
10 | 县人民政府 | 县委编办 | 盐池县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清理调整 意见的决定 | 盐政发〔2015〕158号 | 与上位法及政策一致,继续保留适用。 |
11 | 县人民政府 | 县委编办 | 盐池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 盐政发〔2015〕160号 | 与上位法及政策一致,继续保留适用。 |
12 | 县人民政府 | 县财政局 | 盐池县国开发展基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 盐政发〔2016〕36号 | 与上位法及政策一致,继续保留适用。 |
13 | 县人民政府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盐池县农村生活废弃物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 盐政发〔2016〕55号 | 与上位法及政策一致,继续保留适用。 |
14 | 县人民政府 | 县委编办 | 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和规范 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 盐政发〔2016〕101号 | 与上位法及政策一致,继续保留适用。 |
15 | 县人民政府 | 县委编办 | 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政府部门权力清单 规范调整意见的决定 | 盐政发〔2016〕103号 | 与上位法及政策一致,继续保留适用。 |
16 | 县人民政府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盐池县滩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 盐政发〔2016〕155号 | 与上位法及政策一致,继续保留适用。 |
17 | 县人民政府 | 县委编办 | 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 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 盐政发〔2017〕51号 | 与上位法及政策一致,继续保留适用。 |
18 | 县人民政府 | 县委编办 | 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调整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局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 盐政发〔2017〕122号 | 与上位法及政策一致,继续保留适用。 |
19 | 县人民政府 | 县委编办 | 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10项证照的决定 | 盐政发〔2017〕123号 | 与上位法及政策一致,继续保留适用。 |
20 | 县人民政府 | 县委编办 | 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10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 盐政发〔2017〕124号 | 与上位法及政策一致,继续保留适用。 |
21 | 县人民政府 | 县司法局 | 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废止、修改部分和继续保留适用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盐政发〔2017〕129号 | 与上位法及政策一致,继续保留适用。 |
22 | 县人民政府 | 县委编办 | 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第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 盐政规发〔2018〕1号 | 与上位法及政策一致,继续保留适用。 |
23 | 县人民政府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盐池县物业管理实施规定 | 盐政规发〔2018〕3号 | 与上位法及政策一致,继续保留适用。 |
24 | 县人民政府 | 县司法局 | 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和 暂保留证明事项的决定 | 盐政规发〔2018〕4号 | 与上位法及政策一致,继续保留适用。 |
25 | 县人民政府 | 县委编办 | 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 职权事项的决定 | 盐政规发〔2018〕5号 | 与上位法及政策一致,继续保留适用。 |
26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县农业农村局 | 盐池县村民小组财务管理制度(暂行) | 盐政办规发〔2019〕2号 | 与上位法及政策一致,继续保留适用。 |
27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县司法局 | 盐池县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办法 | 盐政办规发〔2019〕3号 | 与上位法及政策一致,继续保留适用。 |
28 | 县人民政府 | 县教体局 | 盐池县深化产教融合推进职业教育 改革发展实施方案 | 盐政规发〔2020〕2号 | 与上位法及政策一致,继续保留适用。 |
29 | 县人民政府 | 县司法局 | 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废止和继续保留的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盐政规发〔2020〕3号 | 与上位法及政策一致,继续保留适用。 |
30 | 县人民政府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盐池滩羊”(第29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 | 盐政规发〔2021〕1号 | 有效期至2026年3月26日,继续保留适用。 |
31 | 县人民政府 | 县司法局 | 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废止和 继续保留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盐政规发〔2021〕2号 | 与上位法及政策一致,继续保留适用。 |
32 | 县人民政府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盐池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 盐政规发〔2021〕3号 | 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继续保留适用。 |
33 | 县人民政府 | 县自然资源局 | 关于妥善解决县城区不动产登记领域 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 盐政规发〔2021〕4号 | 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继续保留适用。 |
34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县水务局 |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池县 扬黄灌区灌溉管理办法的通知 | 盐政办规发〔2022〕1号 | 有效期至2027年5月12日,继续保留适用。 |
35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县水务局 | 盐池县农业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办法的通知 | 盐政办规发〔2022〕2号 | 有效期至2027年5月12日,继续保留适用。 |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