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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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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财政局,宁东管委会财政审计局:

为规范特殊转移支付、抗疫特别国债等中央直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相关要求,财政厅制定了《自治区财政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财政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自治区财政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决策部署,加强中央财政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监管,确保有关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按照《中央财政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以下简称直达资金)包括并不限于2020年中央财政通过新增财政赤字和抗疫特别国债安排的各项预算资金。

第三条  直达资金按照“中央切块、省级细化、备案同意、快速直达”的原则分配。根据财政部分配切块下达我区的资金规模,自治区财政结合我区实际提出细化到市县的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按照财政部审核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后直接下达到市县。需要报备项目安排方案的,市县应按照自治区审核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后方可拨付资金。

第四条  建立资金监控系统,在对直达资金单独下达、单独标识的基础上,通过系统动态监测,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资金直达基层、直接惠企利民。

第五条  对收益对象实行实名制管理。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摸排确定需要帮扶的困难企业和人员,建立实名台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直接发放到受益对象,不得违规将资金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然后再拨付到受益对象。

第六条  建立直达资金定期报告制度。市县财政部门按月汇总本地区直达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等情况,于每月8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七条  推动直达资金信息公开。市县财政部门要以适当方式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直达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情况,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预算公开要求,及时将有关分配情况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要依托资金监控系统加强直达资金监督。

财政部动态跟踪直达资金在地方逐级分配、拨付和使用情况。

自治区财政厅按“省负总责”的要求,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加强直达资金在市县分配、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控分析,对分配迟缓、截留挪用等问题进行问责处理。

市县财政部门加强直达资金流向跟踪监控,确保资金用于最急需人群和市场主体。

第九条  各级财政要统筹做好直达资金分配安排和使用工作,切实落实“六保”任务,严禁截留挪用。特别是地级市财政,严禁将下达到县(区)的资金收回市本级财政。同时,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进一步统筹自身财力,提高财政保障能力。

第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科学合理分配直达资金,强化资金公共属性,确保精准用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帮助企业、个体工商户解决实际困难。

(一)在养老医疗方面,要落实好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政策,及时拨付到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用于个人待遇发放。

(二)在城乡低保方面,要落实好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和返乡人员纳入低保等政策,及时足额将低保金发放到低保对象。

(三)在失业保障方面,要落实好将参保不足1年的农民工等失业人员纳入常住地保障等政策,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

(四)在特困人员救助方面,要落实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及时足额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发放到特困人员个人或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体账户。

(五)在缓解企业、个人工商户困难方面,要落实好减免房租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将资金直接下达到困难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等比照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管理资金,确因实际管理需要由区本级统筹安排使用的,由自治区相关部门直接细化到单位、项目和收益对象。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配合财政部宁夏监管局及相关部门加强直达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的及时通报当地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也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有关市县财政部门要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迅速整改到位,在定期报告时一并反映。对整改不力的市县,上级财政部可收回相关资金并重新安排。

第十三条  严肃财经纪律,对直达资金分配、拨付、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虚假冒领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部分直接惠及企业和保障民生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纳入资金监控系统管理,具体项目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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