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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盐池县委 盐池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 发展的意见

时间:2019-04-30
来源:盐池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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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及中央、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工业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发展、绿色发展、集聚发展、集约发展,着力构建高质量工业经济发展体系,结合盐池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扩规增效

(一)鼓励企业入规。凡年内由规模以下首次跃升至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发展资金。(责任单位: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财政局、统计局)

(二)鼓励企业扩量。对规上工业产值增长,且销售收入达到产值70%以上的企业予以奖励。其中,农副产品加工及其他轻工类企业在上年实际完成工业总产值基础上每净增500万元产值,给予2万元扶持发展资金,单个企业最高扶持发展资金不超过15万元;机械设备制造、建材、风光电企业在上年实际完成工业总产值基础上每净增1500万元产值,给予3万元扶持发展资金,单个企业最高扶持发展资金不超过20万元。油气化工、精细化工、煤炭开采加工企业在上年实际完成工业总产值基础上每净增3000万元产值,给予5万元扶持发展资金,单个企业最高扶持发展资金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财政局、统计局)

(三)鼓励企业达效。凡列入县、市、区重点建设项目按期建成一年内达产达效的,且设备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60%以上,投资额在1亿元-5亿元(含5亿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投资额在5亿-10亿元(含10亿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并且授予企业法人代表功勋企业家奖牌。(责任单位: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审计局)

(四)鼓励企业技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延伸产业链项目的予以奖励。当年延伸产业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其中农副产品延伸产业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设备投入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的60%,按设备总投入的1%奖励, 单个企业最高扶持发展资金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发改局、科技局、财政局、审计局)

二、鼓励项目投资建设

(五)鼓励新项目引进。对新建高新技术企业、化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按设备总投入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新建机械加工制造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总投入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建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总投入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项目(不含风、光电,煤矿开采),安评、林评、环评费用给予2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

(六)支持飞地工业园区发展。鼓励企业跨省、跨区域来盐池发展飞地工业园区,园区内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产业规划要求的,按照飞地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投资的10%给予扶持,其他事宜另行协商。(责任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环林局、住建局、供电局)

(七)支持企业集团来盐发展。鼓励大企业集团将研发中心(所)、市场开拓团队、总部办公迁入盐池,并在我县注册的,在享受宁夏回族自治区引资优惠政策的同时,再给予企业当年在我县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90%的奖励。(不含已享受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减免的税种税额)。(责任单位: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财政局、国税局)

(八)引导园区集中供热。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园区集中供气(动力蒸汽)、供暖,对投资企业前三年运营给予支持,每年给予50-100万元补助。天然气管网建设,按照投资额5%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责任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发改局)

(九)鼓励企业兼并重组。鼓励企业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开展兼并重组。对园区僵尸企业进行盘活经营,启动生产正常运营1年后,按照鼓励企业技改标准给予奖励,并对其在不动产权证过户和资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给予20万元补助;对证照齐全被列入淘汰的、禁止发展的、企业主动配合政府拆除落后产能的,给予积极申报争取区、市去产能补助,同时县财政按照拆除设备评估价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原企业占用土地政府按照企业挂牌价有偿收回。(责任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国税局)

(十)鼓励集约利用土地。凡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的入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含3亿元),投资强度、容积率达到行业规定要求的,优先支持土地供应,并实施最低价招拍挂;鼓励现有企业增资扩规,项目不新增土地供应的,对现有厂房加层、车间改造、内部整合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按其新增加的设备投资额的1.5%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发改局、财政局)

三、支持企业创新驱动

(十一)鼓励企业产品研发。优势骨干企业开发适销对路、品质优良、高附加值的新产品,提升市场竞争力,通过自治区级新产品、新技术认定的,给予10万元、15万元奖励。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企业研究院(所),当年研究经费达到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分别按照企业实际支付金额的20%30%4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发改局、科技局、财政局、审计局)

(十二)鼓励企业发明创新。凡年度获得发明专利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凡年度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一次性给予0.2万元奖励。企业购买发明专利并实施成果转化、转化新产品年度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按照企业购买(转让)费用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财政局、审计局)

(十三)鼓励人才引进。凡企业成功引进博士生及以上高级人才的,一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凡企业成功引进硕士研究生、高级技术职称等人才的,一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的,每一项给予科技人员奖励2万元。获得自治区级科技成果的,每一项给予科技人员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人社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科技局、财政局)

(十四)鼓励开展品牌创建。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凡年度被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年度被新认定为宁夏著名商标、宁夏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财政局)

(十五)引导企业管理创新。坚持科学管理,推进两化融合。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各环节、各领域,引进、培育、发现和总结在创新管理、提质增效方面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被自治区认定表彰的,给予30万元奖励。推进两化融合,成效显著且受到自治区、吴忠市表彰的,给予15万元和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发改局、科技局、财政局)

四、改善企业融资环境

(十六)支持企业信贷。对油气化工、新型建材产业规上企业及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流动资金新增贷款和当年投产的新建重点项目当年贷款,给予基准利率30%的贴息(不含风、光电,煤矿),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财政局、审计局)

(十七)鼓励融资担保。鼓励辖区内担保公司对县内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年度内新担保贷款总额达到1亿元的,按照担保贷款额度的1.5‰予以奖励,单个公司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财政局、审计局)

(十八)鼓励企业上市。凡在主板、创业板市场上市成功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凡区域集优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发行成功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凡在新三板产权市场挂牌交易成功的企业,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凡在地方性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成功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如自治区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发改局、财政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五、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十九)鼓励企业产品推介。对参加或举办各类产品展销活动的,给予每个企业摊位费用50%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财政局)

(二十)鼓励企业运用互联网+”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工业企业依托电子商务拓展销售渠道,对利用电子商务平台销售产品、在我县纳税且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不重复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财政局)

六、支持企业达标创建

(二十一)支持企业节能降耗。规上企业年度节能降耗在3000吨标煤以上,且节能降耗设备投资超过500万元或设备投资超过500万元的清洁生产项目、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发改局、统计局)

(二十二)支持企业环保达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内环保设施改造(不含矿山)且达标排放的给予奖励,环保设备投入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环保设备投入10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环保设备投入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环林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财政局)

(二十三)支持企业安全达标创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且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按三、二、一等级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扶持发展资金。(责任单位:安监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财政局)

七、鼓励企业守信经营

(二十四)鼓励企业纳税。对县域内年度纳税额排名前三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鼓励奖。(责任单位:国税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财政局、审计局)

(二十五)引导企业诚实守信。把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保护环境、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等法律法规遵守情况纳入扶持政策兑现管理,实现企业自身发展和履行社会责任良性循环。被认定为区、市诚信经营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和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财政局)  

八、优化投资服务环境

(二十六)保障企业用工。依托区、市职业学院及我县职业中学教育资源,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和企业用工需求,每年有计划地培养各类专业技能人员500名以上,保障企业用工。(责任单位:人社局、教体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扶贫办、团委、妇联)

(二十七)完善企业帮扶机制。落实放管服各项改革措施,对落户工业园区的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立登记,60个工作日内取得施工许可证,7个工作日内取得不动产登记。建立企业疑难问题集中解决制度,把项目建设服务列入全县年度效能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责任单位:政务服务中心、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人社局、责任制考核办)

(二十八)突出贡献奖励。在重大项目建设、工业经济增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且上述奖励没有涵盖的,实行一事一议奖励。(责任单位: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财政局)

九、附则

(一)凡年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或造成重大环保事件的或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一律不得享受各项奖励扶持政策。

(二)本《意见》由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三)本《意见》自2018年公布之日起实施,《盐池县2017年促进工业经济稳增长意见》盐党办201713号文件同时

中共盐池县委

盐池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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