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盐池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来源:盐池县政府办公室 发表日期:2019-05-05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县人民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制度化,进一步提升盐池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决策质量和行政能力,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盐池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三条  依照宪法法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坚决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市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指示、决议和决定,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二章  会议组成 

第四条  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政府党组成员、县长助理和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县长可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并主持。常务会议必须在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必要时由县长决定随时召开。 

第五条  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政府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政府法律顾问固定列席常务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涉及国计民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议题,邀请县委、人大、政协、监察委、法院、检察院及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负责人,邀请利益相关方、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公众代表、专家学者等列席,增强决策透明度。 

第六条  常务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会务组织,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督促落实。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常务会议审议议题必须是带有全局性、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原则性的重大问题。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区市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研究向区、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和提请县委审议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需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重要的工作报告草案和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向县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审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及年度审计报告等,定期分析研判全县经济运行情况,研究事关经济社会发展、风险防范、脱贫攻坚、环境保护、改革创新、社会管理、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审议政府重大投资、重大建设、重要资源配置、社会分配调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民生工作和关系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审议以县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 

(八)审议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要请示事项。 

(九)审议政府工作人员任免、奖惩等事项。 

(十)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审议范围: 

(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或者相关部门(单位)能够协商解决的。 

(二)依照分工可由县长、分管副县长、政府党组成员和县长助理独立处理的事项或副县长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 

(三)未按规定完成征求意见、公示、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以及会前协调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 

(四)各有关方面意见经协商后仍然分歧较大的。 

(五)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 

(六)涉及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应由县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按规定研究决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常务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四章  议题提交 

第九条 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提交部门应在深入调查研究、组织专家评审、广泛听取意见、主动协调会商和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议题在提交常务会议审议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以下相关准备工作: 

(一)涉及出台重大政策措施的议题,应由提交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拟定决策备选方案,并开展合法性审查。决策备选方案包括决策依据、利弊分析、效果预期、实施措施等内容,并附部门书面意见、听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书面材料,供决策参考。 

(二)涉及全县空间规划、重大发展规划、产业规划、改革举措和重大投资、重大建设、重要资源配置、社会分配调节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决策咨询机构或召开政府相关部门、专家、群众代表参与的咨询论证会进行论证,并与空间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对照衔接。 

(三)涉及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公益、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议题,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征集广大群众建议或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四)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涉及重要规划和项目建设事项的,应征求县发改、财政、规划等部门的意见。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征求县财政部门的意见。涉及表彰奖励事项的,应征求县监察委员会及组织、人社、财政、卫计等部门的意见。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权的,应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五)涉及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提交部门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条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提交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提交部门须事先按议题涉及范围,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的意见,主动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协商不一致的,视情由分管副县长召开协调会研究。涉及多位副县长的,由提出议题的副县长与其他副县长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副县长协调后意见仍不一致的,又确需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应报请县长审示。汇报材料要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后提交会议审议。 

第五章  议题审核 

第十一条 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承办,分管副主任负责对议题是否成熟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并签署明确意见,报请分管副县长审签。县政府办公室根据分管副县长批示意见,初核后按程序填报《盐池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报批单》,连同完整议题材料一并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经常务副县长审签后,报请县长审定。 

第十二条 议题审核坚持成熟一个报一个,不允许临时动议或会前仓促报送,会前3个工作日内报送的议题,原则上待列下次常务会议审议。议题要件不齐、程序不完备的,退回提交部门完善后重新提交。研究、审议类议题,提交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副县长提前向县长汇报说明,经常务会审议后还需提请县委常委会审定的议题,同时需向县委书记汇报说明,提高会议决策效率。 

第十三条县政府办公室根据议题轻重缓急,会前3个工作日内整理汇总需上会议题,提出建议方案,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常务副县长审签后,报县长审定。 

分管副县长不能出席会议的,除上级有紧急时限要求的工作外,原则上不提交其分管工作议题上会研究。如议题有明确的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而分管副县长因出差、出访等原因无法出席的,要书面提出意见,经县长同意后可安排上会。特别重大或突发公共事件和紧急工作,经县长同意后可随时安排上会。 

第六章  会议组织 

第十四条 会议确定后,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常务会议通知,经常务副县长审签后及时制发,并告知参会人员有关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内容和其他特殊要求等,认真做好会议通知记录。 

第十五条 提交单位要按照县政府办公室相关要求,认真准备常务会议有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交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政府文件草案等。 

(二)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说明包括议题的必要性和制定的经过,主要法律政策依据、议题主要内容,合理性和可行性,拟出台的措施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等。 

(三)议题有关附件。如法律审查意见、社会公示和听证报告、调查论证报告、征求意见的说明、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等,尽量采用表格、图表、数据对比等形式,力求简明直观。 

第十六条  会议材料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严把文字关、格式关、政策关、法律关、政治关,并按程序提前呈报分管副主任、分管副县长审签。报经领导审定同意后的文稿材料,提交部门不得擅自改动。 

第十七条  原则上应由提交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报告,经同意后委托分管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材料应内容清楚、依据明确、语言精练,表述准确,一般控制在2000字以内,汇报时间原则上控制在6分钟以内。 

第十八条 讨论时,会议主持人根据需要指定列席人员发言。列席人员的意见代表本单位的意见,不得发表与本单位此前最终书面意见不一致的意见。相同意见一般不再重复。 

第七章  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县长或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县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审议议题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第二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长或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县长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一)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办公室按照规范格式作好会议记录,详细完整地记录议题的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 

常务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起草,涉及法律的内容由县政府法制部门予以把关,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各副县长、政府党组成员、县长助理审签后,由县长签发。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会议的,由常务副县长签发。 

常务会议纪要是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执行会议决定的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除涉密内容外,根据相关规定,可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二条  除特殊情况和议题外,常务会议一般安排县广播电视台记者报道,重大事项视情邀请区、市驻盐主要新闻单位报道。新闻稿一般须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定。 

第八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三条县政府领导同志接到会议预通知或通知后,应事先安排好活动日程,保证出席会议。如不能出席会议,应及时向县长或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县长请假。 

列席单位应由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负责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会的,应向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经同意后委派本单位熟悉议题情况、能够决定议题相关事项的负责人参加,并提交书面请假报告。已明确告知参会的列席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缺席或更换。除提交部门负责人可带1名助手外,其他单位一律不得带副职或随员。列席人员名单要报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同意,不得随意传播、散布会议内容。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收回”或有密级的文件,会后应退还工作人员。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会议室。 

第二十五条会务工作人员做好与会人员签到、分发会议材料、会议记录、会场照应等工作,确保会议秩序。列席人员应提前候会,根据会议议题顺序,服从工作人员引导,依次进入会场,议题结束后即行离会。 

第九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常务会议决定事项以常务会议纪要为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擅自改变,认真落实会议决定事项,提高工作效率,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办理工作,并按时报送办理情况。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人职责。 

分管副县长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要全力推动相关部门抓好落实,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要协助督促落实。除会议有明确时限要求外,一般在会后1—2个月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理的,应提前说明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加强文件公开解读工作。以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可以公开的文件,于文稿正式印发2个工作日内在盐池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以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可以公开的文件,于文稿正式印发2个工作日内在政府有关网站公开。牵头起草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同步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会议决定事项的催办,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会议决定事项办理情况的督办,定期汇总和通报办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常务会议材料,包括会议通知、批示文件、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参会人员名单等一并由县政府办公室立卷、归档,以备查询。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017年制定的《盐池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盐政办发〔2017〕33号)同时废止,本规则之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网站地图

主办:盐池县人民政府    承办: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ICP备0900464号-5    网站标识码:6403230007宁公网安备640323020000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