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关于印发盐池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来源:盐池县政府办公室 发表日期:2019-05-05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盐池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县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盐池县人民政府

20151029

盐池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行为,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提高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责对涉及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遵循合法、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决策程序。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对以下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一)重大问题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市党委、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政府机构改革,包括重要领域、重要工作的改革举措;

3、制定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4、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和废止;

5、县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修编和调整,重大土地征用和出让事宜;

6、确定或调整年度重点工作各项工作计划和方案、确定年度财政收支预算调整方案,报县委常委会及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7、国有资本投资或参与投资组建公司、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8、审议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和政府采购的重大项目及特殊建设项目用地政策;

9、审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影响本地区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的重大事件(事故)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重大群体性上访事宜和信访矛盾化解处置;

10、人事任免事项;

11、研究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措施等事项。

12、研究其他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1、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包括列入上级确定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县为主立项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由县财政资金建设且资金总额占县年度公共财政预算支出0.03%以上的其他工程项目等;涉及招商引资项目;

2、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包括以财政性资金或融资投资且投资总额占县年度公共财政预算支出0.05%以上的重大项目,国有资产参与投资的重点项目;

3、涉及住宅10户以上或商业用房500平方米以上的重要地段集中连片拆迁等重大事项;

4、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社会事业项目,包括住房保障、促进就业、扶贫济困、社会保障等重大项目,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等;

5、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承办国家和区市县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涉及全县的经贸、文化、旅游、体育等重大活动。

(三)大额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1、年度公共财政收支预算编制、调整和决算;

2、单项支出金额占县年度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0.02%以上的公共性资金安排;

3、由县财政资金投资的重大项目需变更并追加投资,变更且追加金额占项目预算5%以上的资金安排;

4、政府性债务年度计划及举债总规模的确定;

5、其他需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 决策提出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确立,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县长(县政府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下同)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二)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县长确定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三)各乡镇(街道办),县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构向县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县政府分管县长审核同意后,需报经县长确定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四)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同意后,需报县长确定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县政府决策的,可以向县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县政府办公室应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同意后,需报县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第七条县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决策建议书,包括背景情况、现状及问题、建议决策理由、建议措施、预期目标等内容;

(二)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政策依据;

(三)调研报告或者论证意见。

第八条进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决策事项,应由县长指定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具体负责行政决策起草、风险评估、听取意见、专家咨询论证等工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可以指定牵头承办单位。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九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采取公开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对涉及民生问题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引入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开展第三方公众意愿调查。

第十条 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投资和建设项目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一)征收房屋、土地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

(二)可能严重影响生态环境或者社会公众对环境风险有较大顾虑的;

(三)涉及利害关系人数量较多或者对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影响较大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发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关信息,通过媒体对意见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通过媒体,以便于社会公众知晓或者理解的方式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关问题及说明等信息,并明确社会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并且各方面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也应当举行听证;较多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决策承办部门也应当举行听证。

听证参加人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听证参加人不得少于听证参加人总数的一半。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社会公众、专家、专业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研究,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社会各方面意见有重大分歧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进一步研究论证,必要时可以吸收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参与协商协调。

第四章 专家论证

第十五条 决策机关应当对专业性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开展咨询论证,并为开展咨询论证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资料等必要支持。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咨询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咨询论证意见负责。

第十六条 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应当注重专业性和权威性,兼顾代表性和均衡性。

对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注重吸收第三方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评估。必要时,可以组织未参加前期论证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对论证意见的可靠性、有效性等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部门可以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向社会公众解释说明。

第十八条 决策机关应当聘请有关领域的专家、专业机构组成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建立健全专家库运行管理、诚信考核和退出机制。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十九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进行排查,对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还应当进行信访评估。

经排查认为存在社会稳定、生态、经济等方面风险的,由决策机关指定相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主要评估决策实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经济等方面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以及决策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等。

应当进行而未进行风险评估或者经评估不合格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关部门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二十条 承担风险评估的部门可以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对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

第二十一条 策机关应当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重要依据。

经评估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决策。但是,应当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后再执行。

经评估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决策机关应当调整方案、降低风险后再决策或者不决策。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提交县政府决定前,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或政府法律顾问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一律不得提交县政府会议决定或者作出决策。

第二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送交合法性审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其说明;

(二)决策草案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政策依据;

()征求意见汇总材料及采纳意见的说明,专家论证意见、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

送审材料齐备的,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或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对决策送审稿进行审查;送审材料不齐备的,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或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在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要求决策起草部门补充材料,不能及时补充材料的,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或政府法律顾问室可退回送审材料。

第二十四条政府法制办公室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主体是否具备法定权限;

(二)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三)决策程序是否符合程序规定。

第二十五条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或政府法律顾问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对特别疑难、复杂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邀请相关专业人员和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咨询论证。

第二十六条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或政府法律顾问室应根据不同情况,对决策草案提出审查意见报县政府。

第七章 集体决定

第二十七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决定制度,重大行政决策由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由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坚持民主集中、集体议事的原则,在充分发扬民主、集体审议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审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人民团体等代表列席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

第二十九条县长根据会议审议情况,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县政府办公室应当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决定内容,形成会议纪要。对不同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三十条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请县委或者上级政府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需要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其他副县长指定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可以指定牵头执行单位。

第三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自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县内主要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除外。

第八章 决策后评价

第三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实施后评价制度。建立相关部门评估、专家评审、社会评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作出综合评价。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一年后,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对实施情况进行自评。

县政府办公室应当适时牵头组织县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

第三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可以通过民意反映、抽样检查、跟踪反馈、评估审查等方式进行,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必要时作出停止执行的决定。评价主要围绕下列内容开展:

(一)决策实施结果与决策预期目标的切合程度;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决策实施的资金使用情况;

(三)决策实施带来的相关风险及负面影响;

(四)决策实施的主要经验教训和改进的措施建议等。

第三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完成后,应当形成书面评估报告提交县政府。

第三十七条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方案的,经县长批示同意,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责任追究制。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责相当、公正公平、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有关责任人或政府分管领导责任

(一)应提请政府集体决策但未提请的

(二)议题提请单位或提请人未向政府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或错误的

(三)不执行、延误执行、擅自改变政府集体决定的

(四)未严格按照会议纪要执行重大事项决策的。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或不如实向与会人员介绍情况,导致重大事项决策失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责任人的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领导责任、个人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因班子成员个人行为造成决策失误的,追究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

违反本规定,导致决策严重失误或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法进行问责;

触犯党纪政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会议审议的人员,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二条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组织,不履行或不客观公正提出论证意见,或者不履行委托事项合同约定的,违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第四十三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文件对重大行政决策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十五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029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网站地图

主办:盐池县人民政府    承办: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ICP备0900464号-5    网站标识码:6403230007宁公网安备640323020000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