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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主动公开信息规范
来源: 发表日期: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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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标准由住建局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部门:住建局办公室 

本标准起草人:  

行政机住建局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盐池县住建局公开信息的术语和定义、公开原则、公开范围、公开方式、公开主体、公开期限和监督与考核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住建局主动公开信息的工作,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局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3 术语和定义

3.1  

   主动公开住建局信息

标准所称主动公开住建局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采取有效方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住建局信息。

4 公开原则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住建局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5 公开范围

5.1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住建局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5.1.1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5.1.2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5.1.3 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5.1.4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5.2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住建局信息的具体内容。

6 公开方式

6.1 住建局网站。

6.2 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6.3 新闻发布会、住建局公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住建局信息公开专栏等。

6.4 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住建局信息的方式。

6.5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住建局信息的内容、方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7 公开主体

7.1 行政机关制作的住建局信息,由制作该住建局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住建局信息,由保存该住建局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7.2 法律、法规对住建局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 公开期限

8.1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住建局信息,应当自住建局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机关对已主动公开的住建局信息予以废止的,应当自废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说明。

8.2 法律、法规对住建局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 监督与考核

9.1 县住建局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负责对县住建局所属部门、乡镇住建局主动公开住建局信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住建局信息工作纳入本级机关绩效考评体系。

9.2 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条例》和自治区、吴忠市、县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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