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3021/2024-00021 | 发文时间 | 2024-01-16 |
发布机构 |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餐饮具核查处置公示 |
我局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抽检6批次餐饮具不合格检测报告,这6批次不合格样品已核查处置完毕,现将核查处置结果公示如下:
1、2023年10月27日,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盐池县海清大块羊肉店使用的菱形盘(自消毒餐饮具)、蓝边碗(自消毒餐饮具)、白盘(自消毒餐饮具),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予以改正,并做出警告的行政的处罚。
2、2023年10月27日,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宴羊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拉面碗(自消毒餐饮具)、白盘(自消毒餐饮具)、平盘(自消毒餐饮具),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予以改正,并做出警告的行政的处罚。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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