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07/2022-00226 发文时间 2022-12-26
发布机构 盐池县民政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盐池县民政局关于印发《盐池县最低生活保障等五项审批(确认)权限下放实施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的通知
盐池县民政局关于印发《盐池县最低生活保障等五项审批(确认)权限下放实施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的通知

盐池县民政局关于印发《盐池县最低生活保障等五项审批(确认)权限下放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盐州路街道办:

  现将《盐池县最低生活保障等五项审批(确认)权限下放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盐池县最低生活保障等五项审批(确认)权限下放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建立我县最低生活保障等五项审批(确认)权限下放实施监管机制,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审批(确认)社会救助及津贴对象项目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接社会救助及津贴对象审批(确认)事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期限和要求等行使,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按照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2114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民规发〔20217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宁民规发〔2021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强化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为“低保”)、特困人员、临时救助、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下简称为“低保边缘家庭”)和高龄低收入老年人等五项审批(确认)权限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依法依规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社会救助及津贴对象的审核审批(确认)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监管目标

以督促落实政策为总体目标,确保对象认定准确,能力不断强化,问题有效杜绝,促进公平公正,实现廉洁高效。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依照相关文件精神,研究制定好切合实际和便于操作的低保等5项认定程序,细化工作操作流程,落实规范化管理,切实提高低保对象等各类救助、补贴对象认定水平。

(二)权责明晰。县民政局具体负责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特困人员、临时救助、低保边缘家庭和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审核认定工作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工作权责一致,做到依法依规行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强化社会救助工作管理,积极推进政府监管和服务相结合、两促进,严防因程序、材料不完整而出现“人情保”“政策保”“错保”“漏保”等问题,不断提高为民服务水平。

四、事中监管

(一)监管内容

1.开展材料审查,确保材料齐全,一般材料包括:

1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

2)居民户口本或身份证;

3申请及授权书;

4)本人银行账号;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具体依据低保、特困人员、临时救助、低保边缘家庭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申报所需资料进行审查。

2.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规范受理程序和办理流程。落实受理、审核、审批(确认)、办结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1)低保:

申请和受理。申请低保,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以居住证登记地为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低保申请,对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家庭状况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并提请民政局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

民政局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  

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

审核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人员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审核,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保障类别、档次及救助金额。

2)特困人员:

申请受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审核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对确认为特困人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其建立救助供养档案并及时完善系统信息,同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申请人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公布。

3)临时救助:

申请及受理。申请临时救助一般以家庭为单位。遭遇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可单独申请。对于单人户的重残低保家庭,若个人符合申请条件但以家庭为单位不符合条件的,可以单人户申请临时救助。对于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局可以先行救助,由申请人签订临时救助紧急承诺书,事后按规定补齐相关资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救助申请材料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材料欠缺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审核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家庭或个人申请受理、审核,自受理申请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突发性特殊困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村(居)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调查、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 日。公示无异议的,委托救助标准范围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超出委托救助标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对报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民政局作出审批决定。委托救助标准范围内的,由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相关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决定于每月30日前附资金支出统计表报民政局备案。民政局要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不定期对临时救助的审核、委托审批等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超出委托救助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报民政局,民政局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当及时调查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受理、经济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参照《盐池县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参照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二)监管方式

1.随机抽查。县民政局通过组织工作人员或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批(确认)流程、对象分类、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公示材料不定量进行抽查。重点核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否严格按照低保审核认定规范流程开展工作;对公示有异议的对象是否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是否随意扩大民主评议的范围;是否超范围要求申请对象提供证明材料;是否将救助、补贴名单、保障金额等信息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公示;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的,是否及时备案;是否对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备案对象进行重点核查。

2.网络核查。县民政局通过宁夏民政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系统,重点核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否及时受理申请;审核环节中相关材料、有争议对象的民主评议记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是否签批意见等材料是否齐全;是否严格按照规范流程进行审核认定;是否及时发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于低保对象增减员、调整补助档次、低保对象转特困人员等涉及调整低保资金的操作是否规范;是否存在程序不完整、材料不完善而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津贴范围的行为等。

五、事后监管

(一)监管内容

1.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有信有访必查必核,对接到的投诉、举报,按照信访工作要求,进行逐一核查处理。

2.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动态管理,做到发现问题随时入户核查,每个季度定期或不定期不定量的进行入户核查,随时进行调节,实现应退尽退应保尽保

(二)监管方式

1.专项检查。民政局对社会救助及补贴对象定期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核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否做到“三个严禁”(严禁不经过规定程序直接把对象纳入救助范围,严禁通过弄虚作假把对象纳入救助范围,严禁为了完成任务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范围);是否针对不同对象分类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对象退出低保范围;是否存在“人情保”“关系保”“优亲厚友”等违规现象;是否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对特定对象实行“一人一档”;是否存在不作为、慢作为现象等。

2.社会监督。公开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对社会救助及补贴对象项目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逐一核查,及时向举报人出示反馈核查结果,同时对实名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六、主要措施

(一)电话或现场提醒。对于在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救助审核认定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可以立行立改的,县民政局将通过电话提醒或当场提出,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整改。

(二)发函提醒。发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在需要长期整改问题的,发出整改提醒函,明确整改时限和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

(三)通报提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没有按照县民政局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的,县民政局发通报责令其整改,必要时可联合纪委监委和审计部门下达专项督办函。

(四)强化责任追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办)要按照监管内容层层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主动公开监督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开展培训。县民政局要加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人员业务培训和指导服务工作,按照培训计划,通过民政干部例会、社会救助政策问卷抽查、集中培训等形式,分批分层举办政策培训班,提升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经办能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深入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强化政策解读,不断提高经办人员政策知晓率和执行力。

(三)强化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村(居)务公开、发放宣传资料、政策咨询和媒体宣传等多种有效方式,深入开展宣传,做到政策入千家进万户,使群众真正了解惠民政策相关内容及情况,知晓有关工作的要求及申报程序,多渠道宣传社会救助有关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拓展权力监管的广度、加大权力监管的力度,确保权力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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