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来源:盐池县政府办
一、申请条件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零就业家庭、低保低收入家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同住人两年内在本县范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
2.申请人及同住人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3.申请人具有本县城镇常住户籍1年(含1年)以上,申请人需达到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申请人及同住人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被确定为低收入。
租金标准为1.0元/平方米·月。
(二)本县城镇户籍的中等偏下收入无房或者住房困难家庭、因自然灾害造成原有住房灭失的家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同住人两年内在本县范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
2.申请人及同住人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3.申请人具有本县城镇常住户籍1年(含1年)以上,申请人需达到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申请人及同住人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倍以下。
租金标准为1.8元/平方米·月。
(三)县城内无房或者住房困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在职职工(含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志愿者、聘用、调入、考录、招录人员)、稳定就业但无房或者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及进城务工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同住人两年内在本县范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
2.申请人及同住人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3.申请人在本县范围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
4.申请人在本县缴纳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满1年以上(含1年)。
租金标准为6.0元/平方米·月。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的申请人,优先予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零就业家庭;
2、孤寡老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
3、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伤病残退休退役军人、烈士遗属、荣立个人三等功及以上家庭;
4、国家、省部级劳模、英模、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秀青年志愿者;
5、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贫困单亲家庭、全国级建档立卡住房困难职工;
6、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城镇归侨侨眷及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发展家庭;
7、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先保障对象以及经县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同意纳入的其他保障对象。
申请条件及租金标准参照本宣传材料(一)(二)(三)条款执行,有相关政策规定可以予以减免的,租金标准按文件规定执行。
(五)申请人及同住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1、名下在本县城区内登记有商品房(包括安置房、自建房、经济适用房);
2、租住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且未退出的;
3、申请保障之日前2年内,曾因离婚、分家析产、赠与、出售等原因转移名下房屋所有权的;
4、享受过危窑危房改造政策及其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的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公共租赁住房书面申请;
(三)申请人及同住人户口本(或居住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婚姻状况证明;
(五)申请人及同住人的收入状况证明;
(六)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七)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核查证明;
(八)在职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经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
(九)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及近一年的工资流水;
(十)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个体户及个人注册企业信息证明;
(十一)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
1、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基于对房屋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着物退租时,出租方不予补偿。
2、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向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申请续租,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准予续租。
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复核,保障对象应按照申请住房保障的程序,按要求提供材料并报相关部门审核。
4、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因经济状况、资产状况、人口状况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承租人需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出书面申请。
四、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
(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
2、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3、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或不再符合其他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4、承租人失踪或死亡的。
(二)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租赁合同自动终止,由用人单位(或原用人单位)组织腾退并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1、用人单位与承租人解除劳动合同或承租人调离本县的;
2、用人单位的承租人失踪或死亡的。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或者县人民政府委托的运营机构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记入个人住房保障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报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研究同意,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期间租金标准按10元/平米·月收取,直至退房。同时将承租人纳入个人社会征信体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
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利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的;
3、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
4、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5、破坏或者擅自装修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现状的;
6、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7、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8、连续3个月拖欠租金或一年内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 以上的。
五、承租人违反公共租赁住房规定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登记资格;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10元/平米·月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承租人有本宣传材料第四条第三款行为之一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按10元/平米·月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