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作出重大行政决定之前,必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集体决定。
第三条 大队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日常工作由大队法制信访室负责。
第四条 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请审查前,主管队、室应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制度、措施进行调研、论证后,形成决策草案。
第五条 要将形成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送交法制信访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附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说明;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区市县的相关政策,以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施行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外地经验;
(四)论证结论和反映各方意见的相关材料;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决策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信访室可以将其退回起草队、室,或要求起草队、室修改和补充材料后再申报:
(一)提请事项的基本条件尚未成熟的;
(二)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的;
(三)有组织、公民对草案的主要内容有较大分歧意见,且理由充分的。
第七条 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有: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
(二)是否超越本大队的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是否与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
(五)是否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六)是否与本大队原有的决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相衔接;
(七)其它合法性审查事项。
第八条 合法性审查结束后,法制信访室要形成书面审查意见返给办公室,明确说明合法、修改、反对的理由和依据。
第九条 法制信访室根据审查意见修改方案。
第十条 法制信访室将修改后的方案交大队重大行政决策集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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