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法项目大类 | 审核的具体执法决定项目 | 法律依据 | 应提交的审核资料 | 审核重点 |
1 | 重大行政确认 | 拟作出的准予或不予行政确认决定 |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 | 《行政确认案卷》、相关资料 | 准予、不予行政确认的事实是否清楚和理由是否适当、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
2 | 重大行政处罚 | 经听证、鉴定等特别程序审查需作出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等决定的; |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 《行政处罚案卷》、相关资料 |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执法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规范;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行政裁量基准是否适当;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执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的; | |||||
案情复杂、疑难,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 |||||
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或者直接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的; | |||||
承办机构认为应当提请法制审核的其他决定; |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审核的其他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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