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盐行复字〔2024〕31号
来源:盐池县司法局 发表日期:2024-12-31 访问量: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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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字〔202431


申请人:李甲

申请人李乙

申请人:张某某

申请人:郭某某

被申请人:盐池县高沙窝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盐池县高沙窝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21260100649133

负责人吴晓强,系该镇镇长。

申请人李甲、李乙、张某某、郭某某因被申请人盐池县高沙窝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未予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114日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盐池—宁东)降碳减排绿电替代示范二期光伏复合项目占用盐池县高沙窝镇田新庄村集体草原的土地租赁协议”事实及理由:申请人系高沙窝镇李庄子行政村田新庄自然村村民。为了解该村草原被占用情况,20249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盐池—宁东)降碳减排绿电替代示范二期光伏复合项目占用盐池县高沙窝镇田新庄村集体草原的土地租赁协议等信息。但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之日,被申请人没有任何答复,已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是通过EMS邮政快递方式于2024917日通过邮政部门向其投递。经镇政府工作人员联系投递员,投递员表示923日才将信件派发至镇政府门房,派发时没有按照收件地址派发到镇政府的综合办公室,也没有给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打电话告知或要求被申请人签收。在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后,被申请人才了解到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邮寄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此之前被申请人并没有收到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任何资料,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无事实根据,被申请人不存在不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请求盐池县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917日,申请人李甲、李乙、张某某、郭某某向被申请人高沙窝镇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盐池—宁东)降碳减排绿电替代示范二期光伏复合项目占用盐池县高沙窝镇田新庄村集体草原的土地租赁协议”。该件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邮寄(快递单号:1231753039916),快递单标注收件人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高沙窝镇人民政府综合办公室。该快递封面标注有“门房”字样。被申请人称因未能收到该快递所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所以未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遂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4123日,被申请人盐池县高沙窝镇人民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针对申请人李甲等4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向其公开了《国家电投集团宁夏能源铝业有限公司(盐池—宁东)降碳减排绿电替代示范二期光伏复合项目土地租赁协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八十四条第九项规定“给据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向寄件人出具收据,投递时由收件人签收的邮件”。本案申请人所邮寄的“EMS1231753039916”属于“给据邮件”,应当由收件人即被申请人盐池县高沙窝镇人民政府签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本案中,根据投递员的陈述,其虽于927日将该快递邮件送至高沙窝镇人民政府门房,但当时门房并没有工作人员在场,并未告知门卫案涉快递邮件的存在,其自行在快递袋封面标注“门房”字样,回执中代为签收,又在邮政速递物流系统中记录“已代签收”。所以在没有被申请人有效签章和签字的前提下,可以认定该信件未向被申请人有效送达。鉴于信件未能有效送达的过错不能归责于被申请人,且被申请人已于2024123日针对申请人复议时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答复,已保障了申请人的权益,被申请人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故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李甲、李乙、张某某、郭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盐池县人民政府      

20241231日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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