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盐政复决字〔2024〕30号
申请人:宁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盐池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李永亮,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宁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被申请人盐池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盐自然资发〔2024〕101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8日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盐自然资发〔2024〕101号)。事实及理由:2024年10月17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盐自然资发〔2024〕101号),申请人认为其在建的“年产50万吨甲醇制乙醇及产业链一体化”项目建设用地不属于闲置土地,宁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案涉项目不存在“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情形,建设过程中,因国家对“两高”项目开始集中清查且未发布“两高”项目目录,该公司申请办理能评手续的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互相推诿,导致案涉项目能评手续迟迟无法办理。被申请人作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盐自然资发〔2024〕101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案涉项目早已动工建设,投资巨大,从未停工超过一年,不应被认定为闲置土地,从而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作出无偿收回该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无事实依据,且法律适用错误。
被申请人称:《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盐自然资发〔2024〕101号)是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由盐池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的,盐池县自然资源局不是本案适格被申请人,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盐池县自然资源局调查核实,向盐池县人民政府提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议,盐池县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申请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据此,案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盐自然资发〔2024〕101号)系经上级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盐池县自然局不是本案适格被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8日,被申请人盐池县自然资源局作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盐自然资发〔2024〕101号),认定申请人宁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所开发建设的位于盐池县工业园区区块三荣旺街南侧、高沙路西侧的建设用地系闲置土地,经报请盐池县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盐政土批字〔2024〕16号),无偿收回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申请人认为盐池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该决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具体在本案中,案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盐自然资发〔2024〕101号)系盐池县自然资源局依法报请盐池县人民政府批准而作出,故盐池县自然资源局不是本案适格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宁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盐池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1日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