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盐政复决字〔2024〕28号
申请人:盐池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盐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人:饶文志,系该局局长。
第三人:张某某。
申请人盐池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盐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Y64032320242755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重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24年12月11日,申请人盐池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
准予申请人盐池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盐池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2日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四)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五)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六十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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