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盐行复字〔2024〕24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盐池县自然资源局。
住所地:盐池县花马池东街9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2126MB1913098A。
法定代表人:李永亮,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刘某某于2024年8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盐池县自然资源局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为申请人办理不动产登记。2024年10月9日,申请人刘某某以双方之间的争议已实质化解为由,向本机关提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
准予申请人刘某某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盐池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0日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四)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五)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六十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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