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盐行复字〔2024〕26号
来源:盐池县司法局 发表日期:2024-09-19
打印: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复字〔202426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鼓楼北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21263177810792

法定代表人:李学春,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武育英,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李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花马池镇南区市场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花马池市场监管所)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于20248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花马池市场监管所对申请人所举报的某某酒店提供“三无分装化妆品”违反《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2.确认花马池市场监管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属行政违法。事实及理由:申请人于202473向被申请人提供投诉举报信息,投诉举报盐池县某某酒店提供“三无分装化妆品”违反《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请求其依法查处违法线索,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2024710日,被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告知花马池市场监督管理所决定予以立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举报应当由县级部门处理,花马池市场监督管理所属于派出机构,没有处罚权,属于滥用职权。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74日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某某酒店存在涉嫌违反化妆品管理有关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要求查处商家。202475日被申请人进行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710日作出举报立案决定。被申请人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对于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决定是部门作出,并非由其派出机构作出。依据《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市市场监督管理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及《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所事权清单》明确:“对接收到本辖区的投诉举报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初查核查,并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调解本辖区消费纠纷,依法依规开展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并核查本辖区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线索”,花马池市场监管所是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其在本案中担任的工作角色,能够全权代表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花马池市场监管所代表并依职权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不存在违法问题。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申请人举报一事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无违法情形。故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74日,申请人李某某通过宁夏12345政务服务平台投诉举报盐池县某某酒店非法灌装化妆品,后申请人又提供《投诉举报书》(履职申请书)一份。该《投诉举报书》称盐池县某某酒店在其入住期间提供的为自行分装后的洗发露沐浴露,没有标签标注商品信息等,存在违法行为。接到投诉举报后,2024710日,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花马池市场监管所作出《举报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4南区所第1),并加盖“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花马池镇南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印章。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花马池市场监管所作出《举报立案告知书》系滥用职权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申请人身份证明;2.入住酒店照片;3.《举报立案告知书》复印件一份;4.宁夏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办理工单、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市监〔2024345.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具有处理职权的应为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二十六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处理举报,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派出机构名义处理举报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李某某通过12345政务服务平台举报并提交《投诉举报书》,接到举报线索后,被申请人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的派出机构花马池市场监管所作出《举报立案告知书》并加盖印章,显系超越职权行为,属违法行为。对申请人李某某提出的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作出该行为属违法行为的意见,予以采信。对被申请人认为在本案中其派出机构能够全权代表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并依职权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不存在违法的意见,不予采纳。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故该案适格被申请人为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审理中,经向申请人释明,申请人不同意变更复议申请中的原被申请人,本机关依法予以变更。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花马池镇南区市场监督管理所作出的《举报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4南区所第1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盐池县人民政府    

2024919日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1.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 违反法定程序;

  3. 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4. 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网站地图

主办:盐池县人民政府    承办: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ICP备0900464号-5    网站标识码:6403230007宁公网安备64032302000012号

按回车键在新窗口打开无障碍说明页面,按Ctrl+~键打开导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