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盐行复字〔2024〕25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鼓楼北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21263177810792。
法定代表人:李学春,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武育英,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李某某因被申请人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未告知举报是否立案决定,于2024年8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某某酒店提供“三无分装化妆品”违反《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行为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2.确认被申请人超期限未告知举报人是否立案的行为属行政违法。事实及理由:申请人于2024年7月3日向被申请人提供投诉举报信息,投诉举报某某酒店提供“三无分装化妆品”违反《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请求其依法查处违法线索,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已超过法定期限,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依据相关规定,申请人具有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本案适格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2024年7月4日,申请人通过宁夏12345政务平台举报盐池县某某酒店涉嫌违反化妆品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要求查处商家。7月5日,被申请人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7月10日作出立案决定。并由被申请人派出机构花马池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工作人员以微信形式将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依据申请人就该决定向盐池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可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立案决定已知情。申请人已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知晓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并没有影响申请人的知情权。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不存在违法情形。故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4日,申请人李某某通过宁夏12345政务服务平台投诉举报盐池县某某酒店非法灌装化妆品,后申请人又提供《投诉举报书》(履职申请书)一份,该《投诉举报书》称盐池县某某酒店在其入住期间提供的为自行分装后的洗发露和沐浴露,且没有标签标注商品信息等,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于2024年7月19日作出《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未对其举报是否立案作出决定并未告知申请人系行政违法,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申请人身份证明;2.入住酒店照片;3.《举报立案告知书》复印件一份;4.《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复印件一份;5.微信截图一份。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具有处理职权;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本案中,申请人李某某通过宁夏12345政务服务平台举报并提交《投诉举报书》,内容包含投诉和举报两项内容,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就投诉和举报事项分别作出处理。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至申请人李某某提出行政复议之日仍未就其举报事项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应属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对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李某某的举报立案决定已由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已保障其知情权的陈述,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被申请人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本行政复议决定生效之日起在期限内对申请人李某某的举报事项作出处理。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盐池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9日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六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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