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盐行复字〔2024〕21号
来源:盐池县司法局 发表日期: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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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复字〔202421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鼓楼北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21263177810792

法定代表人:李学春,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武育英,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李某某不服被申请人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20248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投诉举报盐池县某某超市(盐池店)销售“发霉长毛蓝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事作出的处理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2.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违法。事实及理由:申请人于202477向被申请人提供了一份投诉举报信息,投诉举报某某超市(盐池店)销售“发霉长毛蓝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违法线索,并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被申请人于2024719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原因是涉嫌销售感官性状异常举报,因证据不足,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向其索要证据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系程序违法。同时,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告知行政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也属程序违法。依据相关规定,申请人具有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也为本案适格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李某某通过向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信件的方式举报某某超市盐池店涉嫌销售商品存在违法行为,要求查处商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接到转办信件后进行了调查,于2024719日作出不立案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1.申请人举报所涉及的商品属于食用农产品,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可拣选的果蔬类食用农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萎,以及可拣选的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所规定的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申请人称在购买后即发现了商品可能存在变质的问题,但申请人并没有及时寻找商家或向当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而是在事后以信件方式进行举报。被申请人收到举报线索后,对被举报商家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商家所销售的蓝莓商品已经全部售完下架,无法核实申请人所举报的相关情形。2.对于申请人所购买的商品是否存在变质的问题,申请人仅附有一张商品照片,未提交其他证据。依据所举报商品的自身特性,事后无法对商品是否在销售时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情形进行调查确认,无法取得证据证实,不具备立案条件。3.被申请人依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相关规定制发《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被申请人是否告知相关救济权利并不必然影响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4.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决定无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不属于行政相对人,被申请人对其举报行为作出的结论与申请人合法权益之间不存在直接关系,其无权申请行政复议。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715日,被申请人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李某某通过邮寄方式提供的《投诉举报书》(履职申请书)一份,该《投诉举报书》称某某超市(盐池店)销售“发霉长毛蓝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违法线索,并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被申请人通过现场检查、核实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调取该店620日至710日蓝莓到货及销售明细,于2024719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对申请人提出的某某超市(盐池店)涉嫌销售感官性状异常商品的线索举报,因证据不足,决定不予立案。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该不予立案决定程序违法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申请人身份证明;2.蓝莓照片;3.《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4.《投诉举报书》复印件一份5.现场检查笔录及视频、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到货及销售明细表;6.通话记录截图。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具有法定管理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具体在本案中,申请人李某某通过邮寄方式举报某某超市(盐池店)存在售卖“发霉长毛蓝莓”商品的违法行为,经被申请人核实,被举报人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违法行为。据此依法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李某某。对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在办理该举报过程中未向其索要证据就作出决定属程序违法的意见,不予采纳。对申请人提出的在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中未向其告知救济途径和期限属程序违法的问题,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被申请人所制发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无不当,故对申请人该意见不予采纳。同时,被申请人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对某某超市(盐池店)不予立案查处决定,并未对申请人举报主张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李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盐池县人民政府    

2024919日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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