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盐行复字〔2024〕22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盐池县鼓楼北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21263177810792。
负责人:李学春,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李某某对被申请人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决定不服,于2024年8月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2024年8月2日申请人李某某就被申请人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同一行政行为亦提出另一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受理。本行政复议申请的请求与理由均已包含在上述已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内,故该行政复议申请系重复申请。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盐池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5日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