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盐行复字〔2024〕09号
来源:盐池县司法局 发表日期:2024-04-24
打印: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盐行复字〔20249


申请人:任某某。

被申请人:盐池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王磊,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任某某对被申请人盐池县公安局作出盐公(花马池)行罚决字202410012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盐公(花马池)行罚决字202410012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及理由:申请人某某和朋友冯某某、吴某某、王20241421时许在盐池县棋牌室三楼包间内打麻将娱乐,后被花马池派出所民警传唤询问,申请人认为只是和朋友娱乐,而且在现场也无现金及微信转账记录,后被申请人作出盐公(花马池)行罚决字202410012行政处罚决定书。现申请人认为其和他人的娱乐不构成赌博,被申请人办案民警在询问申请人过程中存在程序违规,现场仅有一名辅警在做询问笔录,同时认为民警在询问同案其他三人时有诱供和辱骂行为,从而作出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该案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1、被申请人民警在工作中当场发现,202414日申请人任某某与其他四人在盐池县棋牌室打麻将。经询问王某某、冯某某某某、李四人均陈述在该棋牌室打麻将前约定了单注金额,以扑克牌作为筹码计算输赢,每人赌资200元,等到赌局结束后结算输赢。其中王某某笔录中陈述赌博过程有输赢情况,其他四人对输赢情况没有计算,因参赌人员赌局未结束且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造成参赌人员的盈利情况未结算。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实了参赌人员持有不同数量的筹码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宁夏公安机关办理赌博违法案件裁量指导意见(试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参与其他赌博活动,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2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或者单注赌资金额 20元以上不满50 元的)。该案中参赌人员单注赌资 30元,有输赢情况,且四人之间不存在家庭成员、亲属关系,符合赌博违法行为条件。2、该案件办理过程中,被申请人花马池派出所多名民警参与办案,民警汪某某、牛、孙、张某某分别对涉案人员进行了单独询问,其中申请人任某某由民警汪某某和牛两位民警询问,其间有辅警协助进行信息采集等工作,不存在一名辅警做询问笔录的情况。3、该案中民警对违法行为人的询问均在办案区询问室进行了询问,且在询问前向每位违法行为人告知了《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经对涉案人员所有笔录审查,未发现有与赌博案件之外的询问和记载,笔录中均明确记录了公安机关民警在询问的过程中保障了违法行为人的合理休息和饮食,没有对违法行为人使用刑讯逼供和不文明行为,每位违法行为人都对笔录进行了核对,并且签名捺印,没有反映有辱骂和诱供行为,申请人所述无事实依据。

审理查明202414日,被申请人盐池县公安局花马池派出所民警在巡查盐池县棋牌室时发现,在该棋牌室三楼包间内申请人任某某、王某某、冯某某某某四人在打麻将。202415日,盐池县公安局花马池派出所以上述人员行为涉嫌赌博作为治安案件立案查处。当日对申请人任某某等人就案件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在202415613分至202415709分对申请人任广兴所作的询问笔录中记载,该调查取证的询问人为汪某某、牛,均为盐池县公安局花马池派出所民警,但在与该询问笔录相对应的执法视频中未能就汪某某、牛二民警对任广兴进行调查询问的事实予以记录。202415日,盐池县公安局作出盐公(花马池)行罚决字202410012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任某某罚款肆佰元的行政处罚。现申请人某某不服被申请人盐池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24417日,被申请人盐池县公安局作出盐公(花马池)撤决字20241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盐池县花马池派出所在执法监督自查时发现,该案调查过程中询问笔录系一名民警与一名辅警开展,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经盐池县公安局召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撤销盐公(花马池)行罚决字202410012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申请人身份证明一份2、盐池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3、盐池县公安局执法卷宗(含视频资料)一册4、盐池县公安局《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5、询问笔录二份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盐池县公安局对本案具有法定管理职责。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具体在本案中,申请人任某某提出公安机关对其调查询问时由辅警一人进行。虽被申请人所提供的询问任某某笔录中记载该调查询问由两名民警进行,但被申请人所提供的视频资料无法与询问笔录相互印证该调查询问过程的合法性,被申请人盐池县公安局依据上述证据作出盐公(花马池)行罚决字202410012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应予撤销。被申请人盐池县公安局在本案审理期间,以行政处罚存在程序违法的理由,撤销盐公(花马池)行罚决字202410012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任某某仍要求撤销该项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盐池县公安局作出的盐公(花马池)行罚决字202410012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盐池县人民政府

  2024424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网站地图

主办:盐池县人民政府    承办: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ICP备0900464号-5    网站标识码:6403230007宁公网安备640323020000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