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盐复决字[2022]01号
来源:盐池县司法局 发表日期:2022-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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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盐复决字[2022]01号

申请人:韩某某。

被申请人:盐池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负责人黄某,系该大队队长。

申请人韩某某对被申请人盐池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不服,于2022年1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中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2021年12月26日,申请人驾驶宁AG9XXX号“汕德卡牌”重型半挂牵引宁A7XXX挂车于XX工业园区排队卸货。期间,案外人郭某某驾驶宁AG3XXX号车插队,与申请人车发生擦碰致郭的车辆驾驶室后视镜受损。在事故处理中,被申请人发现申请人所驾驶挂车宁A7XXX挂号牌安装不规范,以未按规定安装车号牌,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并一次记12分扣留驾驶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处罚不应适用简易程序,该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处罚事实和依据不足,申请人所驾驶挂车宁A7XXX挂型号牌的安装系原厂设计,申请人车辆年检均审验通过符合国家规定,与申请人相同类型的车均属这类情况,被申请人一次性扣罚12分并扣留申请人驾驶证,影响了申请人的家庭生活,处罚不合法、不合理、违反程序规定。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为此提供以下材料予以证实: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XXXX),处以申请人200元罚款记12分,扣留申请人的驾驶证;2、申请人宁A7XXX挂重型自卸挂车、宁AG9XXX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各一份(复印件),用以证明所驾车经年度车辆审验合格,没有检测出号牌安装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3、提供与其挂车相同类型车(宁CEXXX挂号牌)号牌安装照片3张,以证明其车所挂牌号固定板可翻转为原生产厂家设计,同类型挂车悬挂号牌与申请人车相同为厂家设计。

被申请人称:该案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符合法律规定。2021年12月26日16时许,被申请人接警后,处理XXX国道南侧XX工业园区内道路上两车相碰事故中,发现申请人驾驶的重型牵引宁A7XXX挂车号牌固定板未安装牢固、车辆号牌可翻转。被申请人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规规章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并一次性记12分。被申请人提交了当初作出处罚决定的证据和有关材料是:1、提供本案事前处理二车碰擦事故现场照片5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XXXX号》,证明申请人韩某某所驾车宁AG9XXX重型牵引半挂车与当事人郭某某驾驶车号为宁AG3XXX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擦事故的事实、责任认定情况;2、提供申请人韩某某所驾车辆(汕德卡牌主车:宁AG9XXX,圣岳牌挂车:宁A7XXX挂)的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信息4份及被申请人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圣岳牌挂车宁A7XXX挂生产厂家和2009年09月26日出厂信息,报废期2025年02月03日,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02月28日的信息情况;3、提供申请人韩某某所驾圣岳牌挂车宁A7XXX挂牌照现场照片2张和出警视频2份,证明宁A7XXX挂牌照固定板可以翻转及出警过程;4、提供同类重型挂车安装牌号照片5张和非同类油罐车照片1张,证明正常车牌号安装情况;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证明被申请人以不按规定安装牌照对申请人处以200元罚款,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12分。

经核实:2021年12月26日,申请人韩某某驾驶车号为宁AG9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宁A7XX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盐池县XX工业园区内道路上与案外人郭某某驾驶车号为宁AG3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宁ATXX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被申请人出警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发现申请人驾驶宁AG9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宁A7XXX挂号牌架未予固定,固定装置板可以翻转,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认定申请人存在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第九十条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条第(七)项之规定,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对申请人处以200元罚款,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12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给申请人出具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XXXX),扣留申请人的驾驶证。

本案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第九十五条二款规定“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九十条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七)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被申请人提供了五份证据,其中第一份、第二份、第四份、第五份材料证明了案前申请人所驾车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擦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申请人所驾牵引车、挂车的整车公告产品信息和提供市面上同类重型挂车、非同类油罐车正常安装车牌号的情况,以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关键的第三份证据(现场宁A7XXX挂牌照片2张和出警视频1份),仅证明了申请人所驾宁A7XXX挂“圣岳”牌挂车牌照的固定板解扣后可上下活动翻转的事实;而申请人当场提出及复议中提供宁A7XXX挂重型自卸挂车行驶证、宁AG9XXX重型牵引车行驶证、与其相同类型车(宁CEXXX挂号牌)牌照的安装照片,证明其所驾挂车号牌固定板可翻转为车辆生产制造厂家设计所为,且同类型的挂车悬挂号牌均相同,同时主车、挂车年度车辆审验合格,没有检测出号牌安装的违规行为,不属于不按规定安装牌照情形,也没故意行为。据此,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关键证据是二张照片、一份视频,证据单一、无其他直接证据印证,不确凿、充分,不能排除和抗辩其他合理的证据和诉求,不足以证实认定申请人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案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证据单一、不充分、不确凿,无其他直接证据印证,不足以排除其他合理的诉求和证据,不足以认定申请人挂车牌照存在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事实,也无法抗辩申请人陈述理由和申请复议依据。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决定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被申请人可在法定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为,在重新作出时,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盐池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复议决定的,本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池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4日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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