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盐复决字〔2020〕02号
申请人:武某某。
被申请人:盐池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拜杰,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武某某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盐池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盐公(花马池)行罚决字〔2020〕10139号),本机关于7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案件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延长30日作出,延期至2020年10月2日。
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0年9月14日自愿书面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
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2020年9月18日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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