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3001/2024-00143 | 发文时间 | 2024-07-11 |
发布机构 | 盐池县政府办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废止和继续保留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直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8〕77号)精神,对县人民政府2023年6月30日以前制定印发的5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并经县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决定:
一、对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附件1);
二、对1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2);
三、对3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保留适用(附件3)。
上述宣布失效、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不再施行;上述继续保留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仍有效施行。本文件自2024年8月9日起施行。
附件:1.盐池县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盐池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盐池县人民政府决定继续保留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盐池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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