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3007/2024-00076 | 发文时间 | 2024-05-10 |
发布机构 | 盐池县民政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池县提高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池县提高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盐池县提高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印发《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孤儿养育津贴标准的通知》(宁民函〔2024〕12号)和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宁民函〔2024〕1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提标对象及标准
(一)城乡低保
1.城市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650元提高至690元,保障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不得低于483元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由原来的补差救助实行分档救助,将享受城市低保对象划分为A、B、C、D四类,其中,A类600元—690元、B类550元—600元、C类450元—550元、D类400元—450元。新增城市低保对象按照A、B、C、D四类,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分别调整为690元、600元、500元和400元。
2.农村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460元提高至510元,保障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不得低于357元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继续实行分档救助,分为A、B、C、D类四类,每人每月补助标准由原来的520元、400元、350元和280元分别调整为530元、400元、350元和280元。
A类:因重病、重残家庭主要成员或者两人以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特别困难家庭列为重点保障对象。
B类:因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列为基本保障对象。
C类:因年老等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对象。
D类:因病、因学及住房等原因家庭刚性支出较大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困难家庭列为其他保障对象。
(二)孤儿养育津贴
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津贴标准由1000元/人/月提高至1200元/人/月。
(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全县低保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从110元/人/月提高至115元/人/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从120元/人/月提高至130元/人/月。
二、提标后其他补助变动事项
(一)特困供养
1.基本生活费。按照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应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1.3倍的要求,分散城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费由880元/人/月提高至900元/人/月,分散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费由650元/人/月提高至670元/人/月,集中供养人员特困供养基本生活费由880元/人/月提高至900元/人/月。
2.照料护理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按照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月标准分别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45%和75%确定(2024年最低月工资标准基数1900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费由800元/人/月和1320元/人/月分别提高至860元/人/月和1430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费不予调整。
3.丧葬费。丧葬费原则上不低于基本殡葬服务标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区平均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40%。城乡特困人员丧葬费标准由4500元调整为6000元。
(二)临时救助标准
1.最高救助标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人均不高于2023年盐池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053元的40%给予救助,具体标准为7221.2元;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人均不高于2023年盐池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053元的30%给予救助,具体标准为5415.9元;特困供养人员,按不高于2023年盐池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053元的70%给予救助,具体标准为12637.1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按不高于2023年盐池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053元的60%给予救助,具体标准为10831.8元;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按不高于2023年盐池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053元的50%给予救助,具体标准为9026.5元。
2.最低救助标准。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人均救助标准不低于盐池县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具体为1380元;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人均救助标准不低于盐池县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3倍,具体为2070元。
3.审批权限。急难型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救助金额在人均城市月低保标准3倍以内(2070元)且救助总额不高于6500元的由各乡镇(街道)审批,救助金额高于6500元的由县民政局审批。
三、执行时间
(一)提标后的城乡低保、孤儿养育津贴、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费、临时救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提标后的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费和丧葬费标准从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四、资金保障及发放方式
(一)提标后需增加的各项救助资金中:自治区配套资金占80%,县级配套资金占20%。
(二)县民政局通过“一卡通”形式将救助资金及时发放到群众个人账户。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提标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加强各项民政救助政策的宣传,确保提标和补发工作于4月底前全面完成。
(二)加强精准管理。各乡镇(街道)要根据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纳尽纳,并严格按照程序公开、公示。
(三)规范工作流程。各乡镇(街道)要将救助对象信息准确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保证低保金及时发放到位。同时,要接受社会监督,对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批准、审核上报的;不按照规定程序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核、审批、公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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