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01/2024-00073 发文时间 2024-03-20
发布机构 盐池县政府办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强化预算约束,规范资金拨付程序,增强财政资金保障能力,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盐池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县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严格落实区市县党委、政府严格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立根固本、权责匹配的原则,牢固树立习惯过紧日子思想,坚持厉行节约、精打细算,勤俭办一切事业,着力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管理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二、具体举措

(一)规范预算编制管理

1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要依法纳入预算,落实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要求,执行统一的预算管理制度。

2依照法律法规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如实反映财政收入情况,提高收入质量,严禁虚收空转。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收入管理,资产出租、处置等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预算安排要突出重点,坚持三保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顺序,坚决兜住底线,不留硬缺口。严格执行国家三保清单明确的项目内容和保障标准,加强民生政策管理,不得擅自增减三保保障项目、扩大保障对象范围。

4不折不扣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严控三公经费和三项费用(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和执行资产配置标准,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严格控制人员类支出,加强重大活动审批,压减非刚性、非重点和低效无效支出,

(二)强化预算执行管理

1严格执行人大批准的预算,预算一经批准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部门(单位)的支出必须以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不得支出。

2硬化预算约束,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或开展政府采购。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的资金,按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1)已列入部门预算的资金,各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办)不再向县政府申请,由财政部门按照内部流程办理。

2)列入政府代编预算的资金,各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办)需向县政府申请,由分管财政的县政府领导签批。

3新增政府债务依法依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县委常委会和政府常务会审议,经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执行。

4对财政拨款结余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财政统筹使用。当年难以支出或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预算资金,可按规定交回财政统筹安排。

5财政部门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规范财政支出行为,及时、足额拨付预算支出资金,注重项目资金的跟踪问效,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注重预算绩效结果的运用。各预算单位作为预算执行主体,按照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和财经纪律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要强化支出责任,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格资金使用管理,提高预算资金使用绩效。

(三)严格资金审批管理

预算执行中确需财政配套或保障解决的人员及项目资金的追加,在不影响预算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先由财政部门进行资金来源审查,按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1对增人、增资、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丧葬或遗属补助等刚性支出资金的追加,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并附依据送县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2部门(单位)公用经费原则上不予追加。

3中央和自治区下达的专项资金,属于一般性项目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按照相关审批程序办理拨付;属于以奖代补类资金的,由相关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部门(单位)的分管县委、县政府领导审定后拨付。

4各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办)申请追加项目资金或业务经费(用新增财力性转移支付安排的):

1)县委部门(单位)。

20万元以下的(含20万元),由部门(单位)书面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经县委分管领导和县政府联系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核,由分管财政的县政府领导审批后拨付。每季度将追加情况汇总向县政府主要领导进行汇报。

20万元以上及30万元以下的(含30万元),由部门(单位)书面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经部门(单位)的县委分管领导和分管财政的县政府领导联合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定。每季度将追加情况汇总向县政府主要领导进行汇报。

30万元以上的,由部门(单位)书面向县政府提出申请,部门(单位)的县委分管领导和分管财政的县政府领导联合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核,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并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2)政府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办)参照政府部门(单位)执行。

20万元以下的(含20万元),由部门(单位)书面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核,由分管财政的县政府领导审批后拨付。每季度将追加情况汇总向县政府主要领导进行汇报。

20万元以上及30万元以下的(含30万元),由部门(单位)书面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经部门(单位)的政府分管领导和分管财政的县政府领导联合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每季度将追加情况汇总向县政府主要领导进行汇报。

30万元以上的,由部门(单位)书面向县政府提出申请,部门(单位)的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分管财政的县政府领导联合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核,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并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5对重大突发事件需紧急安排资金的,可特事特办,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财政的县政府领导直接审批,事后应按本通知的相应规定履行程序。

6对需经会议研究决定的资金事项,须经正式会议纪要下发后方可按有关程序予以办理。对具备竣工验收和审计决算的项目,在未完成竣工验收和审计决算前,不予追加资金。

(四)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各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办)应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要求,实行项目审批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会签制,对确需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且该项目资金来源中含有县级财力(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安排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县委部门(单位)。由部门(单位)的县委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后,分档履行审批手续。

1)县级配套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与财政部门会签,由部门(单位)的县委分管领导和分管财政的县政府领导审批。

2)县级配套200万元以上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与财政部门会签,由部门(单位)的县委分管领导和分管财政的县政府领导审签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3)县级配套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与财政部门会签,由部门(单位)的县委分管领导和分管财政的县领导审签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并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2政府部门(单位)。由部门(单位)的政府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后,分档履行审批手续。乡镇(街道办)参照政府部门(单位)执行。

1)县级配套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与财政部门会签,由部门(单位)的政府分管领导和分管财政的县政府领导审批。

2)县级配套200万元以上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与财政部门会签,由部门(单位)的政府分管领导和分管财政的县政府领导审签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3)县级配套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与财政部门会签,由部门(单位)的政府分管领导和分管财政的县政府领导审签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并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部门(单位)、乡镇(街道)要以高度的责任感、紧迫感和改革创新精神,严格财政资金管理,加强制度建设,做到用制度管钱、管人、管事、管权。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将严格财政资金管理作为当前和今后的重要任务,作为严肃财经纪律、源头预防腐败的主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力有序有效推进财政资金制度建设,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协调配合。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强化统筹协调。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资金规范使用的指导,审计部门要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监察机关要加强财政资金使用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执纪问责。

(三)强化细化落实。各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办)作为预算执行主体,按照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和财经纪律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要强化支出责任,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格资金使用管理,提高预算资金使用绩效。本县以前有关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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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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