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3001/2023-00178 | 发文时间 | 2023-09-07 |
发布机构 | 盐池县政府办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池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盐池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盐池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盐池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
为了规范盐池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作用,提高行政复议权威性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研究决定本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议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中反映的重大问题;审定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及因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重大行政诉讼案件;研究决定本县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审定行政复议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行政复议委员会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县政府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由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县政府法律顾问担任,委员的增减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组成人员实行席位制,如有人事变动,按照续位替补的原则处理。
第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盐池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在县司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司法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工作人员由县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办公室人员组成,承担行政复议委员会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实施行政复议法律法规;
(二)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
(三)组织承办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
(四)定期向行政复议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五)提出行政复议委员会人事调整建议;
(六)办理行政复议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县政府重大行政复议案件或者其他相关事项的专题会议。
第五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研究本县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体会议由主任决定召开。
第六条 行政复议委员专题会议,由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报送议题,确定参会委员,经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同意召开。
专题会议可以邀请县政府相关业务分管副县长、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参加。
第七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研究通过的事项,按照规定制发文件或者会议纪要。对于行政复议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办。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县政府部门、乡镇(街道)按照要求报告重大事项落实情况。
第八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经费,纳入县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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