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01/2022-00070 发文时间 2022-04-12
发布机构 盐池县政府办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池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池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盐池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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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盐池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工作,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升农业保险数据信息服务水平,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助力乡村振兴,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强化自治区重点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风险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农业保险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陪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4 号)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2 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及自治区第十二届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支持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按照扩面、提标、增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的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农业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农业保险补贴工作实行财政支持、分级负责、预算约束、政策协同、绩效导向、惠及农户的原则。

(一)财政支持。县财政局履行牵头主责,从发展方向、制度设计、政策制定、资金保障等方面推进农业保险发展。通过保费补贴、机构遴选等多种政策手段,发挥农业保险机制性工具作用,督促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展业,充分调动各参与方积极性,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二)各负其责。盐池县财政局按照属地原则,对盐池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负主体责任。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及承保机构按照分工各负其责。

(三)预算约束。县财政局在综合考虑农业发展、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农业保险业务发展趋势和内在规律,本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合理确定全县农业保险品种范围,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水平。

(四)政策协同。县财政局应加强与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单位以及承保机构的协同配合,推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农村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促进形成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五)绩效导向。突出正向激励,构建科学合理的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

(六)惠及农户。县财政局会同有关方面聚焦服务三农,确保农业保险政策精准实施,切实提升投保人的政策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补贴对象

在盐池县境内从事种植、养殖的农户以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投保人)。本方案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四、补贴政策

    开展中央、自治区及县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标的,包括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范围内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及中央确定的其他农产品保险;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农产品保险以及盐池县特色农业农产品保险。

(一)中央及自治区财政补贴险种的保险标的

1种植业

1)中央财政补贴险种标的:小麦、制种小麦、玉米、制种玉米、马铃薯、油料作物(胡麻、油葵、油菜籽、大豆等)。

2)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财政补贴险种标的:枸杞(果实)。

3)县域优势特色产业财政补贴险种标的:露地蔬菜(黄花菜)、日光温室、拱棚、牧草(苜蓿、禾草)、小杂粮(荞麦)、林果(枣、杏)、中药材(金银花、甘草、麻黄、芍药)、西(甜)瓜(西瓜、甜瓜)(详见附件1)。

2养殖业

1)中央财政补贴险种标的:犊奶牛、后备奶牛、成年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

2)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财政补贴险种标的:犊肉牛、后备肉牛、成年肉牛、肉羊。

3森林

中央财政补贴险种标的:公益林、商品林。

(二)保费补贴

1中央财政补贴险种

1)种植业:中央财政补贴45%,自治区财政补贴25%,县财政承担10%,投保人自缴20%

2)养殖业: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25%,县财政承担5%,投保人自缴20%

3)森林:公益林:森林产权属于县级的,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30%,县财政承担20%;森林产权属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的,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30%,其他社会组织(个人)承担20%商品林:中央财政补贴30%,自治区财政补贴40%,县财政承担10%,投保人自缴20%

2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财政补贴险种

在中央财政奖补政策支持下,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共补贴50%,县财政承担30%,投保人自缴20%

3县域优势特色产业补贴险种

在中央财政奖补政策支持下,自治区财政补贴40%,县财政承担40%,投保人自缴20%

4.优惠政策

为了有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期内,对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及突发严重困难户(监测户)投保农业保险给予倾斜支持,投保人自缴保费减半缴纳,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同中央及自治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相关政策保持一致。

五、保险方案

(一)保险金额

1种植业:单位保额原则上按照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物化成本的80%确定,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

1)中央补贴险种:小麦500/亩;玉米500/亩;马铃薯600/亩;油料作物(胡麻、油葵、油菜籽、大豆等)400/亩;制种小麦600/亩;制种玉米900/亩。

2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补贴险种:枸杞(果实)2000/亩。

3)县域优势特色产业补贴险种:露地蔬菜(黄花菜1000/亩;日光温室(包括棚体及棚内作物)10000/亩;拱棚3000/亩;牧草(苜蓿、禾草)600/亩;小杂粮(荞麦)300/亩;林果(枣、杏果实)800/亩;中药材(金银花、甘草、麻黄、芍药)600/亩;西(甜)瓜(西瓜、甜瓜)500/亩。

2养殖业:单位保额原则上按照保险标的生产成本的80%确定,包括部分购买价格或饲养成本。

1)中央补贴险种:犊奶牛(畜龄≤3月龄)3000/头;后备奶牛(3月龄<畜龄<12月龄)6000/头;成年奶牛(畜龄≥12月龄)10000/头;能繁母猪(畜龄≥1年)1500/头;育肥猪(畜龄≥2月龄)800/头。

2)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补贴险种:犊肉牛(畜龄≤3月龄)3000/头;后备肉牛(3月龄<畜龄<8月龄)6000/头;成年肉牛(畜龄≥8月龄)10000/头;肉羊(畜龄≥2月龄)600/只。

3森林:单位保额原则上按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灾害木清理、整地、种苗、施肥、挖坑、栽植、抚育管理到树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的80%确定。公益林1000/亩,商品林1300/亩。

(二)保险费率

1粮油作物:小麦、玉米4%,马铃薯、油料作物(胡麻、油葵、油菜籽、大豆等)、制种小麦、制种玉米、小杂粮5%

2果蔬:露地蔬菜(黄花菜)5%,枸杞(果实)、林果(枣、杏果实)、西(甜)瓜(西瓜、甜瓜)6%

3设施农业:日光温室、拱棚4%

4其他作物:牧草(苜蓿、禾草)5%,中药材(金银花、甘草、麻黄、芍药)6%

5养殖业:能繁母猪、犊奶牛、后备奶牛、成年奶牛6%,犊肉牛、后备肉牛、成年肉牛、肉羊、育肥猪5%

6森林:公益林2‰,商品林4‰

(三) 保险条款

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承保机构应在充分听取自治区财政、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并严格遵循财政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中国银保监会《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银保监规〔20224号)、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宁财规发〔20222号)等有关规定。保险条款应当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保单上应当载明农业保险标的位置、投保人等所有相关信息及各级财政承担的保费比例和金额,并报市财政及银保监部门审核备案。

(四)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按照不同险种主要分为:露地作物从种植出苗成活起至农产品成熟收获止;设施农业、森林保险自签订保单起一年止;枸杞(果实)、酿酒葡萄(果实)、林果自当年果树开花起至成熟收获止;养殖业自保单签订起最长一年止;育肥猪、肉羊按存栏量分批次承保的,自保单签订起至出栏止,按年度承保的,自保单签订起一年止(保险数量按投保时存栏量的2倍确定)。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合同规定为准,并在保单中载明。

(五)保险责任

植业、养殖业保险责任为自然灾害、重大病害以及意外事故等对投保人造成的损失。种植业保险责任以损失率达到20%以上(包括20%);养殖业保险责任为动物疾病、疫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的损失。

在保险期内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投保个体直接死亡的,承保机构要按照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到户实际金额后进行赔付。对因重大病害死亡的,由畜牧防疫部门会同承保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承保机构进行赔付。承保机构不得对受损的保险标的折扣残值。保险责任范围具体如下:

然灾害、重大病害及意外事故范围。根据国家公布的自然灾害、重大病害及意外事故现象,结合我县地理位置等情况主要包括: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雨涝、旱灾、风害、冰凌、冻害、雪害、雹害、雷电、沙尘暴、蝗灾、草地贪夜蛾虫害等。

2.重大病害。一是种植业病害主要包括:霜霉病、晚疫病、白锈病、疫霉根腐类病害、灰霉病、叶霉病、菌核病、褐斑病、炭疽病、黑星病、叶斑病、早疫病、白粉病、锈病、枯黄萎病、青枯病、疫霉根腐病、茎基腐病、菌核病、蔓枯病、立枯猝倒病、根结线虫病、病毒病、细菌性病、瓜类果斑病、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等。二是养殖业病害主要包括: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梭菌病、病毒性腹泻、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吸血虫病等。能繁母猪及育肥猪:口蹄疫、猪丹毒、猪肺炎、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害、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非洲猪瘟、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基础母牛:口蹄疫、炭疽、创伤性网胃炎、急性瘤胃鼓气等。基础母羊(种公羊):巴氏杆菌病、炭疽、口蹄疫、气肿疽、焦虫病、链球菌病、羊痘、羊快疫、羊坏死杆菌病、羊猝狙、羊黑疫、羊肠毒血症、传染性胸膜肺炎、支原体肺炎、小反刍兽疫等。

3意外事故。主要包括:地震、水灾、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坠落等。

4其他:主要因各种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情况。

(六)免赔及优惠

承保机构应当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标准,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财政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设置相对免赔。种植、商品林保险标的应在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启动保险赔偿。

(七)保费承担

投保人、各级财政按照相关规定,以农业保险实际保费和各方保费分担比例,计算各方应承担的保费金额。承保机构应当在确认收到投保人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单。

(八)粮食作物套种保险品种、种植模式及投保面积的确定

1保险品种:玉米套种大豆。

 2种植模式:4+N(即:4行玉米N行大豆)

3投保面积确定:按照玉米和大豆实际占比面积分别进行投保。

六、保险管理

(一)预算管理

1县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并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附件7)。

2保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5日内,向县农业农村局、乡

村振兴局、自然资源局提出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自然资源局应在收到承保机构申请后30日内完成验收及承保数据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以正式文件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应根据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自然资源局审核结果,在30日内完成补贴资金复核及拨付工作。各级保费补贴资金不得相互抵顶或拆借,超过1个季度仍未拨付的,县财政局应向自治区财政厅书面说明。

3承保机构应于每年130日前,将上年度承保理赔报告及数据报县财政局进行审核,承保机构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县财政局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上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和当年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以正式文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保险方案。包括承保机构、保险区域、保险品种、单位保费、费率、保险责任、种养殖数量、投保数量、参保率、赔付率等。

2)补贴方案。总保费(其中:中央、自治区、县级、农户自缴保费比例及金额)、资金来源、资金支付、资金结余情况。

3)保障措施。主要包括工作计划、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承保、查勘、定损、理赔措施、风险保障情况等。

4)生产成本收益情况。自治区相关部门发布的农业生产成本收益数据等内容,农业保险补贴资金占比等情况。

5)填报相关报表。县财政局填报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表》(附件2)、《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情况表》(附件3)及当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附件4)。

4县财政局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时,应当要求承保机构提供保费补贴资金对应业务的《承保机构保单级数据统计表》(附件5)。相关保单级数据要做到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并由县财政局至少保存10年。

5县财政局按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进行自评,编报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评价报告于每年315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各项综合绩效评价指标完成情况。对照绩效指标及评价标准,逐项填写全年实际完成情况并计算分值。

2)未完成绩效指标的原因和改进措施。对未完成绩效指标的原因逐条进行分析,书面作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

3)相关表格。县财政局应填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表》。

6县财政局应加强和完善预算编制工作,根据补贴险种的投保面积、投保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补贴比例等情况,测算下一年度各级财政应当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编制预算报告并填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附件4),于每年720日前上报自治区财政厅。

7财政局应当根据农业保险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及时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不得拖欠。

8保费补贴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二)机构管理

1财政局及承保机构应当根据财政部关于建设农业保险数据信息系统的有关部署,按照系统数据填报要求,及时、完整、准确的报送农业保险数据信息。

2承保机构应当按信息系统要求填报以下信息。

1农业保险保单级数据;

2农户保费缴纳情况;

3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到位情况;

4保险标的所属村级代码;

5财政部门要求填报的其他情况。

3经过公开遴选的承保机构,应按照遴选确定的服务承办

区域,依法依规展业。中选的承保机构原则上服务期限为3年。服务期限内各险种政策发生调整、变化的,仍由原中选承保机构承保,服务期限与已遴选险种的剩余服务期限保持一致,下一轮遴选与其他险种一并开展。

4承保机构要履行社会责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兼顾

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

1服务三农全局,统筹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积极稳妥地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2加强农业保险产品与服务创新,会同自治区及我县相关部门合理拟定保险方案,不断改善承保工作,满足日益增长的三农保险需求。

3发挥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专业优势,迅速及时做好灾后查勘、定损、理赔工作。承保机构应积极开展灾害损失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坚持主动服务、科学查勘、精准定损、合理理赔、赔付到户的原则,在与投保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保险赔款支付到被保险人指定账户。保险合同对赔款期限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4加强宣传公示,促进投保人了解保费补贴政策、保险条款及工作进展情况。承保机构按规定在村(组)显著位置企业公示栏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将补贴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5强化风险管控,预防为主、防赔结合,协助做好防灾防损工作,通过再保险等有效方式分散风险。

6其他惠及投保人的相关工作。

5承保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农业保险大灾准备金管理办法》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使用,并于每年531日前,将上一年度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

6县财政部门或承保机构不得引入保险中介机构,为农户与承保机构办理财政补贴险种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三)承保管理

1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2承保险机构在承保前应当以现场、通过线上线下等形式宣讲相关惠农政策、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等内容。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可以组织投保人、被保险人召开宣传说明会,现场发放投保险种保险条款,重点讲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款处理等内容。

3承保机构应当严格履行说明义务,在投保单、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向投保人重点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特别约定、理赔标准和方式等条款内容。

4承保机构和组织投保的单位应当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不得欺骗、误导投保,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强迫投保或限制投保。承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承诺或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费回扣、赔付返还或者其他利益。

5承保机构应当准确完整记录投保信息。业务系统中投保信息必录项应当至少包括:

1客户信息。投保人、被保险人姓名或者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等。存在特殊情形的,可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授权直系亲属代为办理, 但需留存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同时注明其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关系。

2)保险标的信息。种植业保险标的数量、品种、地块或村组位置,养殖业保险标的数量、品种、地点位置、标识或有关信息,森林保险标的数量、属性、位置等

3)其他信息。投保险种、保费金额、保险费率、自缴保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

6承保机构开展承保工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记录投保信息,严禁虚假记录或编制投保信息。相关承保业务单证(包括分户投保清单)应当由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或盖章确认。存在特殊情形的,可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授权直系亲属代为办理,保险机构应当留存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资料。

对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投保的业务,还应由投保组织者核对并盖章确认。

承保机构可以采取投保人、被保险人电子签名等可验证方 式确认投保清单。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协办人员不得篡改承保信息。

7承保机构应当对保险标的真实性、准确性、权属和风险等情况进行查验,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明资料。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个人或单位,保险机构不得将其确定为被保险人。

8承保机构应当根据保险标的特征和分布等情况,采用全检或比例抽查方式查验标的,核查保险标的位置、数量、权属和风险等情况。保险机构可以从当地财政、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或相关机构取得保险标的有关信息,辅助核查投保信息的真实性。

承保种植业保险,还应当查验被保险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土地承包经营租赁合同;被保险人确实无法提供的,应由管理部门或组织出具证明资料。

承保养殖业保险,还应当查验保险标的存栏数量、防灾防疫、标识标志等情况;被保险人为规模养殖场的,还应当查验经营许可证明等资料。

承保森林保险,还应当查验被保险人山林权属证明或山林承包经营租赁合同;被保险人确实无法提供的,应当由管理部门或组织出具证明资料。

9承保机构应当对标的查验情况进行拍摄,并确保影像资料清晰、完整、未经任何修改。查验影像应能反映查验人员、查验日期、承保标的特征和规模等。养殖业如有特殊情形,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双方同意,可由被保险人提供相关影像和证明资料。

承保机构应当将影像资料上传至业务系统作为核保的必要档案。保险机构可以采用无人机、遥感等远程科技手段查验标的。

10对于组织投保的业务,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承保机构应当制作分户投保清单,列明被保险人的相关投保信息。

在依法保护个人信息的前提下,保险机构应当对分户投保 清单进行不少于3天的承保公示。承保公示方式包括:在村级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公共区域张贴公告;通过政府公共网站、行业信息平台发布;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其他线上公示方式。

公示期间,投保人、被保险人对公示信息提出异议的,保险机构应当及时核查、据实调整,并将核查情况及时反馈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

11承保机构应当集中核保,原则上由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集中核保,特殊情形可临时授权中心支公司进行核保。保险机构应当合理设置核保权限,明确核保人员职责与权限,实行核保授权分级管理制度。

承保机构应当对投保单、分户投保清单、验标影像、承保公示资料等承保要件以及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间等承保条件进行认真审核,重点审核承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符合规定要求或缺少相关内容的,不得通过审核。

12承保机构应当加强批改管理,合理设置保单批改权限,由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集中审批。保险机构应当在业务信息系统中真实、准确、完整记录批改说明及证明资料。

涉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个人信息和承保重要信息变动的, 应当由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四)理赔管理

1承保机构应当以保障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遵循动、迅速、科学、合理原则,做好理赔工作。承保机构应当重合同、守信用,不得平均赔付、协议赔付。

2机构应当加强接报案管理,保持报案渠道畅通,24小时接受报案。接报案应当由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集中受理,报案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录入业务系统。对于级分支机构或经办人员直接收到的报案,应当引导或协助报案人报案。对于未能及时 报案的案件,应当在业务系统中记录延迟报案的具体原因和情况说明。

3承保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查勘制度,查勘应当真实客观反映标的损失情况,查勘过程应当完整、规范。

4接到报案后,承保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查勘,因客观原因难以及时查勘的,应当与报案人联系并说明原因。发生种植业、森林灾害,承保机构可以依照相关农业、林业技术规范,抽取样本测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对于情况复杂、难度较高的,可以委托农业、林业等领域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查勘定损。承保机构可以采用无人机、遥感等远程科技手段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发生养殖业灾害,承保机构应当及时查勘。有标识信息的, 应当将标识信息录入业务系统,承保机构业务系统应当具备标识唯一性的审核、校验和出险注销等功能。政府对承保标的有无害化处理要求的,承保机构应当将无害化处理作为理赔的前提条件;对于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不予赔偿。

5承保机构应当对损失情况进行拍摄,并确保影像资料清晰、完整、未经任何修改。查勘影像应当体现查勘人员、拍摄位置、拍摄日期、受损标的特征和规模、损失原因和程度、标识有关信息等。养殖业如有特殊情形,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双方同意,可由被保险人提供相关影像及证明资料。承保机构应当将影像资料上传业务系统作为核赔的必要档案

6承保机构应当如实撰写查勘报告,并保存查勘原始记录等单证资料,严禁编纂虚假查勘资料和报告。查勘单证应当对标的受损情况、事故原因以及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等提出意见,并由查勘人员和被保险人签名确认。存在特殊情形的,可由被保险人授权直系亲属代为办理,承保机构应当留存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资料。

7承保机构应当加强立案管理。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保险机构应当及时立案。对报案后超过10日未立案的,业务系统应当强制自动立案。

8承保机构应当及时核定损失。

种植业保险、森林保险发生全部损失的,应当在接到报案后1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发生部分损失的,应当在接到报案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养殖业保险应当在接到报案后3日内完成损失核定。

发生重大灾害、大范围疫情以及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的,承保机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适当延长损失核定时间,并向被保险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9承保机构应当加强定损管理,依据定损标准和规范科学定损定损结果应当确定到户。承保机构应当对定损结果进行抽查,并在公司相关内控制度中明确抽查比例。

10承保机构应当加强案件拒赔管理。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

的,应当在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拒赔材料应当上传业务系统进行管理。

11承保机构在查勘定损过程中,应当由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承保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被保险人提供;承保机构能够直接取得的气象灾害证明等有关证明资料,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

法律法规对受损保险标的处理有规定的,承保机构理赔时应当取得受损保险标的已依法处理的证据或证明资料。

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承保机构不得主张对受损保险标的残余价值的权利。

12对于组织投保的业务,在依法保护个人信息的前提下,承保机构应当对分户定损结果进行不少于3天的理赔公示。理赔公示方式包括:在村级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公共区域张贴公告;通过政府公共网站、行业信息平台发布;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其他线上公示方式。

公示期间,投保人、被保险人对公示信息提出异议的,承保机构应当及时核查,据实调整,并将核查情况及时反馈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

13承保机构应当根据公示反馈结果制作分户理赔清单,列明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赔付险种和赔款金额,由被保险人签名或盖章确认。存在特殊情形的,可由被保险人授权直系亲属代为办理,承保机构应当留存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资料。

承保机构可以制作电子理赔清单,并采取被保险人电子签名等可验证方式确认理赔清单。承保机构工作人员、协办人员不得篡改理赔信息。

14承保机构应当集中核赔,原则上由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集中核赔,特殊情形可临时授权中心支公司进行核赔。承保机构应当合理设置核赔权限,明确核赔人员职责与权限,实行核赔授权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小额案件标准,建立快速核赔机制。

承保机构应当对查勘报告、损失清单、查勘影像、公示资料等理赔要件进行严格审核,重点核实赔案的真实性和定损结果的科学性、合理性。

15承保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保险合同对赔款支付的期限有约定的,承保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付义务。

农业保险赔款原则上应当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被保险人。保险机构应当留存支付证明,并将理赔信息及时告知被保险人。财务支付的收款人名称应当与被保险人一致。

16承保机构自收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如不能确定赔款金额,应当依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对可以确定的金额先予支付。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并达成赔偿协议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1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承保机构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不得限制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农业保险是创新支农方式、构建市场化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和实现农业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1成立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县农业保险工作。组长由分管农业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财政局局长、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乡村振兴局、自然资源局、气象局局长及各乡(镇)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及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研究盐池县农业保险财政支持政策;指导各乡镇积极开展农业保险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农业保险业务开展;特别是对参与财政补贴农业保险的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及突发严重困难户(监测户)加强政策宣传,进一步提高其参保积极性。

2成立盐池县农业灾害鉴定委员会。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乡村振兴局、自然资源局、气象局、县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等部门配合,组织有关专家组成农业灾害鉴定委员会,农业灾害鉴定委员会要适时指导承保机构规范开展农业保险各类灾害的查勘、定损、理赔和防灾减损工作,协助承保机构研究制定《查勘定损工作标准》。承保机构应聘请种植业、养殖业等有关方面专家,指导农业保险各类灾害的查勘、定损、理赔和防灾防损,相关费用由承保机构依据有关标准支付。

3承保机构应当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投保模式,坚持尊重投保人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充分发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农林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服务功能,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投保人投保。

承保机构应当以单一投保人(农户)为单位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发放到户。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农林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户投保的,承保机构可以村为单位出具保险单,制订投保清单,详细列明投保农户的投保信息,并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

4允许设立补贴险种协保员,协助承保机构开展承保、理赔等工作。每村结合实际需要可以设协保员一名,由承保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协商确定(可优先考虑当地防疫员),并在本村公示。承保机构应当与协保员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承保机构可以向协保员支付一定费用,具体标准应当与其工作量挂钩,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公益性岗位的平均报酬具体按照《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发20204执行。承保机构应当加强对协保员的业务培训,并对协保员的协办行为负责。乡镇要在上级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安排农业技术推广、畜牧防疫等人员协助承保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明确职责分工

推进农业保险工作是一项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财政局:负责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落实、拨付,预算执行工作。编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预算报告并填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编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和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并报送财政厅做好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农业农村局:做好农业保险承保情况验收和承保数量及保费补贴资金结算的审核工作,并以正式文件上报财政局,财政局作为拨付各承保机构保费补贴的依据;为承保机构提供按年度承保的育肥猪、肉羊承保数量证明;负责种植业保险标的的灾害鉴定、死亡动物病种鉴定并监督死亡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提供承保基础信息数据支持,协助承保机构提高工作效率,但不得参与农业保险的具体经营,不得脱离保险条款合同约定下达理赔指标;会同承保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防灾减损工作,防范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对承保机构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农业保险工作给予支持;联合承保机构探索电子耳标、牛脸识别(AI识别)、电子围栏等生物识别或盘点监控科技工具应用,降低农业保险运行成本,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化水平;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督促检查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

乡村振兴局:供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及突发严重困难户(监测户)准确名单并做好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及突发严重困难户(监测户)农业保险承保情况验收和承保数量及保费补贴资金结算的审核工作,并以正式文件上报财政局,财政局作为拨付各承保机构保费补贴的依据;提供承保基础信息数据支持,协助承保机构提高工作效率,但不得参与农业保险的具体经营,不得脱离保险条款合同约定下达理赔指标。

自然资源局:做好森林保险标的的灾害鉴定、承保情况验收和承保数量及保费补贴资金结算的审核工作,并以正式文件上报财政局,财政局作为拨付各承保机构保费补贴的依据;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督促检查承保机构森林保险工作开展情况。

气象局:主要负责农业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评估,提出气象灾害防御的合理化建议;对农业气象灾害进行评估认定,为投保农户提供有效的气象服务和灾后气象天气认定;发生自然灾害且启动保险理赔时,及时出具书面气象证明,为农业保险灾害损失鉴定委员会和承保机构开展理赔工作提供依据。

各乡镇、村委员:配合承保机构共同做好农业保险政策宣传、农户保险承保范围界定、农户自保费收缴、报案查勘、责任界定、理赔定损及死亡动物的无害化处理等争议协调工作

承保机构:主要负责实施方案的具体落实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制定保险条款,明确理赔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投保人的投保、报案受理、查勘定损、理赔兑付等工作;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和服务网络,为农民提供高效快捷的优质服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加强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1县财政局于每年 430 日前,填报上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算时所附区域绩效自评表(附件6),并将绩效自评表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2县财政局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宁财(农)〔202245号),对承保机构年度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作为下一轮承保机构遴选依据之一。承保机构考核结果与其承保资格相挂钩,承保机构在服务期限内2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下一周期农业保险承保遴选资格。

3禁止以下列方式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1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2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截留、代领或挪用赔款、挪用经费等方式,冲销投保农户缴纳保费或者财政补贴资金。

3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方式。

4承保机构以任何方式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责令其改正并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视情暂停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5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及承保机构工作人员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农业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1231日,有效期为5年。《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池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盐政办发〔20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县域优势特色产业补贴险种品种明细表

2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表

3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情况表

4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

5承保机构保单级数据统计表

6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自评表

7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

一图读懂《盐池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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