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01/2019-00145 发文时间 2019-07-31
发布机构 盐池县政府办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核机构的通知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核机构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9〕26号)要求,经依法审核、确认,现将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核机构予以公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界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上之外的,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其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公文在名称上含有“决定”“规定”“办法”“细则”“规则”“通知”等的,应当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执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和有效期制度的文件是无效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实行制定主体动态管理。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废止及机构改革等情况实行动态核实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本通知制定主体清单的其他单位、机构(包括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部门管理的二级单位,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均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规范合法性审核程序。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由起草部门审核机构先行负责审核后,再报县司法局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向审核机构报送:文件制定背景、起草过程、制定必要性可行性、评估论证情况的起草说明;制定文件的全部依据目录和文本,所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的情况以及本部门审核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等审核材料;按规定需要专家论证、组织听证、部门会签的,还应当一并报送专家论证情况书面记录、听证情况书面记录和有关部门会签意见。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日,审核时限从审核机构收到全部必要完备材料之日起计算。审核机构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起草部门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四、强化合法性审核责任。各制定主体确定的合法性审核机构要严格落实合法性审核责任,把好政策关、法律关、文字关。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提交审核材料和上报司法局审核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材料相同。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各制定主体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将全县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及合法性审核执行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目标考核。

        附件:盐池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及合法性审核机构清单.docx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公布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核机构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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