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21/2024-00378 发文时间 2024-09-19
发布机构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市监处罚〔2024〕42号

当事人:盐池县对了杂粮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40323774933269E

住所(住址):盐池县工业园区县城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马丽娜

一、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2024年6月3日至7日,我局食品科先后接到高云娇、杜夏凯、陈福明3人的投诉举报信,高云娇购买了盐池县对了杂粮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250g黏小米,杜夏凯购买了当事人生产的500g绿豆,陈福明购买了当事人生产的250g黄米,皆称当事人生产的食品营养成分表存在虚假标注的问题。2024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检查根据《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GB/Z 21922-2008)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行政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对检查过程、现场商品、门头牌匾进行了拍照,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2024年7月2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由行政执法人员刘旸旎为案件主办人,陈雪健为案件协办人(执法证号分别为:3003133006430031330069)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调查中,依法对当事人涉案食品和标签采取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二、调查认定的事实

现查明,当事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具体如下:



经核查,表1中所列31种食品的原料分别从盐池县雪峰面粉加工厂、盐池县老贾粮油店、杨老四粮油杂粮批发部保丽粮油、盐池县丰泽种养殖专业合作社、银川市兴庆区同利源干果经纪经销部购进,当事人提供了31种食品原料购货票据、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原辅料贮存、保管及领用记录、产品投料及生产记录、成本核算表(原料价格每袋含3元运费),31种食品成本总价9104.2元,31种食品成本总价计算方式:食品生产数量×食品成本单价。所列31种食品分别销售给善融平台、宁夏鑫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宁夏供销电子商务,当事人提供了产品销售记录、关于宣传品牌促进销售调整线上电商平台价格的会议纪要、2024年盐池县对了杂粮食品有限公司产品线上销售价格表(含税不含运费),31种食品销售总价2636元,31种食品销售总价计算方式:食品销售数量×食品销售单价。所列31种食品违法所得185.08元,31种食品违法所得=食品获利计算方式:食品销售总价-(食品销售数量×食品成本单价)。所列31种食品货值金额合计9987元,食品货值金额计算方式:食品生产数量×食品销售单价。


经核查,表2所列31种食品标签(印有标签的包装材料)分别从宁夏聚格亿世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桐城市芬芳包装厂(安徽省浩辉塑业有限公司)、平阳县福粮包装有限公司、平阳县蓝氏包装有限公司制作印制,当事人提供食品标签(印有标签的包装材料)购货票据、食品企业包装材料出入库记录、食品企业标签出入库记录,食品标签使用数量(印有标签的包装材料)合计3278张,现场查封1869张。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2日,执法人员现场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总经理、库管任命文件复印件各1份,法人、总经理、库管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和法人、总经理、库管身份信息的事实。

2、2024年7月2日,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制作现场笔录1份,向当事人送达《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现场门头牌匾、涉案的31类食品存放位置照片6张、涉案的16种标签存放位置照片2张、涉案的31类食品照片54张及16种标签照片16张、现场查封照片2张,证明我局现场检查、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和31种食品标签上的营养成分表部分项目数值标注错误的事实。

3、2024年7月8日,依法提取涉案31种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相关记录台账及涉案31种食品原料、标签(印有标签的包装材料)购进票据复印件各1份,包括:《食品企业包装材料出入库记录》《食品企业标签出入库记录》《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原辅料贮存、保管及领用记录》《产品投料及生产记录》《食品贮存记录》《产品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31种食品生产过程情况和购进原料、标签(印有标签的包装材料)来源的事实。

4、2024年7月13日,依法提取涉案31种食品《成本核算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31种食品成本如何计算的事实。

5、2024年7月16日,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第1次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现场提取当事人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31种食品相关情况统计表,证明马丽娜委托黄明云接受盐池县对了杂粮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一案的询问调查和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31种食品相关情况的事实。

6、2024年7月24日,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第2次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现场提取当事人改动后的盐池县对了杂粮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涉案31种食品相关情况统计表、盐池县对了杂粮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涉案31种食品标签相关情况统计表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31种食品相关情况和食品标签相关情况的事实。

7、2024年7月29日,依法提取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食品包装袋、标签自行销毁照片7张、涉案食品召回公告照片1张、公布召回公告截图1张、召回记录复印件1份、自行召回照片1张、关于客户在宁夏鑫诚电子商务平台购买三种错误包装产品的整改报告复印件1份、召回食品处置照片11张,证明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事实。

8、2024年8月5日,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第3次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现场提取盐池县对了杂粮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出厂自检报告63份、马香艳任命书复印件1份、马香艳化学检验工化验员证书复印件1份、盐池县对了杂粮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食品检测报告21份及营养标签检测报告9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涉案31种食品(除标注的营养成分表数值错误外)合格的事实。

9、2024年8月14日,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第4次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现场提取当事人再次更正确认无误后的盐池县对了杂粮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涉案31种食品相关情况统计表、盐池县对了杂粮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涉案31种食品标签相关情况统计表各1份及2024年盐池县对了杂粮食品有限公司产品线上销售价格表、关于宣传品牌促进销售调整线上电商平台价格的会议纪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31种食品线上销售价格、再次确认生产经营涉案31种食品相关情况和食品标签相关情况、确定涉案31种食品原料购进价格、原料购进数量、原料使用数量、食品生产数量、食品销售数量、食品销售单价、食品销售总价、食品成本总价、食品获利、食品货值金额等情况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2024年9月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盐市监罚告〔2024〕4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依法视为放弃此权利。

三、案件性质及自由裁量的理由

案件性质:根据《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GB/Z 21922-2008)的表1 食品中产能营养素的能量折算系数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的附录A 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NRV)及其使用方法计算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上的营养成分表数值得出31种食品标签上的营养成分表部分项目数值标注错误,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第(二)项:“成分或者配料表;”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在生产经营食品时:一是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销售凭证、合格证明,能够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如实记录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食品企业包装材料出入库记录、食品企业标签出入库记录。二是在生产过程中能够如实记录原辅料贮存、保管及领用记录、产品投料及生产记录、食品企业包装材料出入库记录、食品企业标签出入库记录、食品贮存记录、产品销售记录。三是在产品出厂时,有获证的检验员进行检验,能够落实批批检验,每一批食品都有相应的产品检验报告且产品合格,每年也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且产品合格,能够证明生产的产品(除标注的营养成分表数值错误外)合格。四是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前主动对所生产的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数值进行检测,且主动发布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食品和销毁营养成分表数值标注错误的标签及印有标签的包装材料,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五是当事人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予以从轻考虑。同时,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638项:“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处0.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四、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考虑到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问题,提供相关的证据,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具体处罚如下:

1、没收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1466袋,营养成分表数值标注错误的标签1869张;                                                

2、没收违法所得185.08元;                                

3、罚款5000元。

五、相关事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盐池县财政局罚没收入专户(账号:5002365100016;科目名称:市场监管罚没收入;开户行: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0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网站地图

主办:盐池县人民政府    承办: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ICP备0900464号-5    网站标识码:6403230007宁公网安备640323020000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