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21/2024-00354 发文时间 2024-09-09
发布机构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市监处罚〔2024〕39号


当事人:盐池县蓉盛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23MAC3PT2P4M

住所(住址):盐池县花马池西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小周

一、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2024年7月9日,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北区所接到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立即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内正中摆放3瓶舍得酒(执行标准:GB/T21820,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01216·301),经“舍得”商标注册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被授权鉴定人现场鉴定:非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舍得”专用权。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立即展开调查,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本案依法对当事人涉案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二、违法事实及其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11月23日开始从事经营活动,2024年6月份,经常在当事人店内买烟的熟人共拿了3瓶舍得酒(执行标准:GB/T21820,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01216·301)与当事人兑换了500元的烟,遂当事人将这3瓶酒置于店内货架,截止到案发未对以上3瓶酒进行标价和销售。案发时,本局扣押涉嫌侵权产品3瓶。

当事人没有进货票据,不能提供供货商的真实身份信息和营业执照,当事人无支付货款交易相关证明;当事人对“舍得”商标注册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结论无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经营者刘小周提供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和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事实;

2、执法人员在宁夏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查询当事人《个体基本注册信息》1份,证明当事人自2022年11月23日开始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3、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被授权人付江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第22609195号、第3470723号)、《授权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是“舍得”商标注册人的事实,证明被授权人付江具有出具真伪鉴定报告资格的事实;

4、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举报信》1份,证明当事人被举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舍得”系列产品的事实;

5、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书》1份,证明本局查获的标有“舍得”商标标识的商品为非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舍得”专用权的事实。

6、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向当事人送达《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盐市监强制〔2024〕北区所6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现场拍摄当事人门头、营业执照、店内商品摆放、扣押产品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商品的事实,同时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有关财物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7、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结果告知书》(盐市监检鉴结〔2024〕北区所2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局告知当事人扣押其商品经“舍得”商标注册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系侵犯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8、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或提供人签字确认。

三、案件性质及自由裁量的理由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鉴于本案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认识问题态度端正,进货数量较小且未销售,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客观过错等因素,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合法、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74项,从轻裁量等级“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罚款幅度选择从轻处罚。

四、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销毁侵权商品舍得酒3瓶。

2、罚款600元。

五、相关事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盐池县财政局罚没收入专户(账号:5002365100016;科目名称:市场监管罚没收入;开户行: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6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网站地图

主办:盐池县人民政府    承办: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ICP备0900464号-5    网站标识码:6403230007宁公网安备640323020000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