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21/2024-00334 发文时间 2024-08-30
发布机构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市监处罚〔2024〕31号


当事人:宁夏水投盐池水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3MA75WW7A2W

住所(住址):盐池县盐兴路口北侧(盐林路与盐兴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潘丽婷

一、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4年5月22日,我局在开展2024年宁夏市场监管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守护行动专项整治中,对宁夏水投盐池水务有限公司的收费行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违规收费行为。2024年6月3日,经主管副局长批准立案,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立即展开调查,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二、违法事实及其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未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中停止收取用户水计量装置费用之规定,当事人在给水安装过程中,对城镇范围内71户用户收取计量装置费用112337.34元;未执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八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之规定,在没有决算且不能提供夜间施工和冬雨季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对全县87家给水安装用户收取夜间施工费和冬雨季施工费等不合理费用2835.54,共计收取给水计量装置费用以及夜间施工费和冬雨季施工费等不合理费用115172.88元。

2024年7月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多收价款。2024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退款情况进行了复核,当事人自2024年7月5日收到我局《责令退款通知书》后,通过收费大厅、单位大门口等位置张贴《盐池水务公司关于退还计量装置费用的公告》以及根据用户以前提供的信息进行联系等方式,多方查找多付价款消费者,截至退款期满日,当事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还消费者多付价款103559.25元,其中:计量装置费用102863.61元,夜间施工费和冬雨季施工费695.64元。当事人因用户原提供的信息发生变动,在退费流程中无法找到用户,致使无法退还消费者多付价款11613.63元,其中:计量装置费用9473.73元,夜间施工费和冬雨季施工费2139.9元。故本案当事人违法所得11613.6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登记情况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法定代表人潘丽婷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姓名、性别、民族、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受委托人张志权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姓名、性别、民族、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受委托人张志权任职文件1份,证明其任职单位、职务、任职时间等基本情况;

5、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托事项、受托时间等基本情况的事实;

6、执法人员拍摄现场检查照片2张,制作《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的事实;

7、对当事人受委托人张志权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反规定收取计量装置费用以及夜间施工费和冬雨季施工费的事实;

8、当事人2021年3月至2024年5月科目余额表打印件41张,记账凭证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复印件115张,证明当事人收取计量装置费用以及夜间施工费和冬雨季施工费的事实;

9、当事人2021年3月至2024年5月期间,预算书及给水安装合同35份354张、城镇范围内个人用户计量装置收费预算书及施工方案11份136张、城镇范围内个人用户计量装置收费预算书及给水安装合同12份121张、城镇范围内个人用户计量装置收费预算书13份53张;城镇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计量装置费、夜间冬雨季施工费统计表4张、城镇范围内个人用户计量装置收费统计表3张,证明当事人收取城镇范围内用户计量装置费用以及夜间施工费和冬雨季施工费的事实;

10、当事人农村范围内夜间和冬雨季施工费统计预算书16份152张;农村范围内夜间和冬雨季施工费统计表(不合理收费)3张;证明当事人收取农村范围内用户夜间施工费和冬雨季施工费的事实;

11、当事人关于退还计量装置费用的情况说明1份,张贴《盐池水务公司关于退还计量装置费用的公告》照片2张,对当事人财务核算部会计任春玲进行询问,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按要求进行退款的整体情况的事实;

12、当事人退费付款审批单、退费收据、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付款审批单等复印件共计156张,2021-2024年度退还计量装置费用统计表(已退还部分)1份,证明当事人已退还计量装置费用、夜间施工费和冬雨季施工费的事实。

13、当事人2021-2024年度退款不正当价格行为统计表(未退还)1份,证明当事人未退还部分计量装置费用以及夜间施工费和冬雨季施工费的事实;

14、2021年10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宁政办规发〔2021〕9号),证明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城镇供水停止收取计量装置费用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三、案件性质

我局认为,当事人给水过程中,收取用户计量装置费用以及夜间施工费和冬雨季施工费等费用115172.88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八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规定,构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本局于2024年8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盐市监罚告〔2024〕3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四、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利用自然垄断地位在给水用户安装收费时,没有工程决算,将列入预算部分未出现夜间施工和冬雨季施工的情况继续进行了收费,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1年3月份起实施,当事人存在自查不到位情况,造成仍然收取部分给水用户计量装置费用,涉及民生领域。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主动提供相关的数据和资料,认识问题态度端正。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综上,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

五、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和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责令改正,退还消费者多付的价款115172.88元,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1613.63元;

2、处违法所得金额的3倍罚款34840.89元。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肆万陆仟肆佰伍拾肆元伍角贰分(46454.52元)

六、相关事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盐池县财政局罚没收入专户(账号:5002365100016;科目名称:市场监管罚没收入;开户行: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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