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21/2024-00285 发文时间 2024-07-04
发布机构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市监处字〔2024〕14号


当事人:盐池县红歌音乐烤吧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40323MACL82UM88;

住所(住址):盐池县惠安堡镇萌城村街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翠英;

2024年5月15日,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安堡所执法人员在盐池县惠安堡镇萌城村街道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盐池县红歌音乐烤吧有3名从业人员健康证过期仍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即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盐市监责改字〔2024〕07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盐市监当罚〔2024〕07号)给予责令整改和警告;2024年5月30日,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安堡所执法人员在萌城村进行食品安全“回头看”时,发现盐池县红歌音乐烤吧的3名从业人员仍未办理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惠安堡所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和拍照取证,该案调查过程中杨翠英全程配合检查,2024年6月5日,执法人员对杨翠英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关证据。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杨翠英及店员杨林和王建洪的3张健康证明于2024年5月9日过期,但从业人员仍在后厨加工食品,我局于2024年5月15日检查发现后,当即对当事人予以责令整改和警告,在2024年5月30日检查时,3张过期的健康证仍在证照栏内,并未办理新的健康证。该店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没有安排食品操作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违法行为,经2024年6月21日复查,已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15日,经杨翠英签字盖章确认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盐市监责改字〔2024〕07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盐池县红歌音乐烤吧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进行责令改正的事实;

2、2024年5月15日,经杨翠英签字确认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盐市监当罚〔2024〕07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盐池县红歌音乐烤吧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进行警告的事实;

3、2024年5月30日,经杨翠英签字盖章确认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盐池县红歌音乐烤吧进行检查的情况;

4、2024年6月5日,经杨翠英签字盖章确认的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健康证过期的事实;

5、2024年6月5日,经杨翠英签字盖章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基本信息;

6、2024年6月5日,经杨翠英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张,证明盐池县红歌音乐烤吧资质合法性的事实;

7、2024年6月5日,执法人员依法询问杨翠英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盐池县红歌音乐烤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过期未办理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事实;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在餐厅后厨从事加工制作直接入口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事实。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能够积极配合执法机关的调查,真实陈述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杨翠英和杨林已于2024年6月12日重新办理了健康证,王建洪于2024年6月20日重新办理了健康证,办理前未从事食品加工工作,没有给社会造成大的危害性。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647项规定,办案人员建议对盐池县红歌音乐烤吧进行从轻处罚。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加工的行为,办案人员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六)项“(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51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盐池县信用联社(账户:盐池县财政局罚没专户;账号:5002365100016;项目名称:罚没收入)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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