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21/2024-00284 发文时间 2024-07-04
发布机构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市监处字〔2024〕13号


当事人:盐池县时鲜果蔬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40323MA76GLP17N;

住所(住址):盐池县惠安堡镇萌城村街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武;

2024年4月22日,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安堡所执法人员在盐池县惠安堡镇萌城村街道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盐池县时鲜果蔬店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执法人员给予责令改正和警告;2024年5月30日,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安堡所执法人员在持续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盐池县时鲜果蔬店仍有销售过期食品的情况,惠安堡所执法人员当即制作了《现场笔录》和拍照取证,该案调查过程中杨武委托杨财有全程配合检查,2024年6月6日,执法人员对杨财有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关证据。

本案依法对当事人涉案食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0日购进的老杨记瑞海豌豆(淀粉制品)和2023年4月27日购进的海天番茄沙司共两个品种过期食品,截止我局于2024年5月30日在盐池县时鲜果蔬店进门左侧预包装食品销售区第二层货架上查获时,老杨记瑞海豌豆(淀粉制品)13袋,每袋销售价格4元,合计52元;海天番茄沙司4袋,每袋销售价格4元,合计16元,两个产品共计68元,涉案食品超过保质期限后未销售,没有违法所得,杨财有能够提供出过期食品的上级供货商资质和产品购货证明。

2024年6月6日,我局对该店扣押的过期食品予以解除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监督杨财有当场销毁过期食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22日,经杨财有签字盖章确认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盐市监责改字〔2024〕04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盐池县时鲜果蔬店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进行责令改正的事实;

2、2024年4月22日,经杨财有签字确认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盐市监当罚〔2024〕04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盐池县时鲜果蔬店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进行警告的事实;

3、2024年5月30日,经杨财有签字盖章确认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盐池县时鲜果蔬店进行检查的情况;

4、2024年5月30日,经杨财有签字盖章确认的照片5张,证明涉案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现场检查情况的事实;

5、2024年5月30日,经杨财有签字盖章确认的上级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照片各1张和购货票据复印件1张。

6、2024年5月30日,经杨财有签字盖章确认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盐市监强制〔2024〕惠02号)和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惠202402)各1份,证明对涉案过期食品扣押的事实;

7、2024年6月6日,由杨财有提供的杨武和杨财有签字确认的《委托书》1份,证明杨武委托杨财有全权处理盐池县时鲜果蔬店相关事宜的证明;

8、2024年6月6日,由杨财有提供签字盖章确认的委托人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基本信息;

9、2024年6月6日,经杨财有签字盖章确认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杨财有个人基本信息;

10、2024年6月6日,经杨财有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复印件各1张,证明盐池县时鲜果蔬店资质合法性的事实;

11、2024年6月6日,执法人员依法询问杨财有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盐池县时鲜果蔬店购销食品情况和食品过期等事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食品小销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的副食品店、小卖部、小便利店等经营者。”,盐池县时鲜果蔬店就属于副食品店。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经营秩序,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其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七)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主观上无违法行为的故意,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配合执法机关的调查,如实陈述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没有给社会造成大的危害性。在盐池县时鲜果蔬店查获的老杨记瑞海豌豆(淀粉制品)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21日,保质期10个月,每袋销售价格4元,共13袋,货值金额52元,至查获时过期9天;海天番茄沙司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26日,保质期18个月,每瓶销售价格4元,共4瓶,货值金额16元,至查获时过期4天;两个产品货值金额共计68元。办案人员认为食品过期时间较短,货值金额较小,且当事人认错态度端正,能够积极改正错误,在调查过程中对店内货物及卫生进行大整理,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716项规定,对盐池县时鲜果蔬店进行从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办案人员认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款“禁止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七)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盐池县信用联社(账户:盐池县财政局罚没专户;账号:5002365100016;项目名称:罚没收入)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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