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3021/2024-00279 | 发文时间 | 2024-06-28 |
发布机构 |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盐池县润利养殖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
盐池县润利养殖专业合作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依法作出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本局于2024年5月22日对你(单位)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盐市监信罚告〔2024〕14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我局于2024年6月28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因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查无下落,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盐市监处(吊销)〔2024〕13号),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你(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还必须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依法需要清算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我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处罚决定信息。
联系人:孙世丽 周揖舜
联系电话:0953-6020775
联系地址:盐池县鼓楼北街27号
附件:《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盐市监处(吊销)〔2024〕13号)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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