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21/2024-00273 发文时间 2024-06-21
发布机构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市监处罚〔2024〕10号


当事人:盐池县呀哎饰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40323MA773PQM6H

经营场所:盐池县花马池市场

经营者:路文静

一、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4年5月9日,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花马池镇北区所执法人员对盐池县呀哎饰品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有3盒限期使用日期为2024/04/07的O.TWO.O白玫瑰小细蕊哑光丝绒口红(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200049、生产批号:OUD2、净含量:0.95g)、2盒限期使用日期为2024/04/07的欧特兰浆果慕斯不掉色唇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280、生产批号:20E030702、净含量为6mL)、5盒限期使用日期为2023.09.16的欣雅妆复活草清透恒润保湿霜(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506、生产批号:A.09.17、净含量为50g)、4瓶限期使用日期为2024/01/07的等待waiting香氛强力定型喷雾(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90195、生产批号:2021/01/08、净含量为99mL)均已超过使用期限。执法人员立即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展开调查,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调查中,依法对当事人涉案化妆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二、违法事实及其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19年2月4日以及2022年1月7日在银川市兴庆区梦玉化妆品商行订购了12盒欧特兰浆果慕斯不掉色唇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280、生产批号:20E030702、EXP:2024/04/07、净含量为6mL),进货单价是18元/盒,至我局检查当日,销售了10盒,被我局扣押了2盒,销售价格是29.9元/盒,货值金额是2*29.9=59.8元;6盒O.TWO.O白玫瑰小细蕊哑光丝绒口红(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200049、生产批号:OUD2、EXP:2024/04/07、净含量为0.95g),进货单价是25元/盒,至我局检查当日,销售了3盒,被我局扣押3盒,销售价格是49元/盒,货值金额是3*49=147元;12盒欣雅妆复活草清透恒润保湿霜(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506、生产批号:A.09.17、EXP:2023.09.16、净含量为50g),进货单价是15元/盒,至我局检查当日,销售了7盒,被我局扣押了5盒,销售价格是25元/盒,货值金额是5*25=125元;6瓶等待waiting香氛强力定型喷雾(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90195、生产批号:2021/01/08、EXP:2024/01/07、净含量为99mL),进货单价是16元/瓶,至我局检查当日,销售了2瓶,被我局扣押了4瓶,销售价格是29.9元/瓶,货值金额是4*29.9=119.6元。我局扣押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一共14盒,货值金额总计451.4元,涉案化妆品在超过使用期限以后未销售,无违法所得。经营者能够提供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备案情况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和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二、经营者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涉案化妆品进货票据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来源及购进时间、购进数量、购进价格的事实。

证据三、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5月9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向当事人送达《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现场检查和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情况的事实。

证据四、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的时间、地点以及涉案化妆品的销售数量、销售单价、货值金额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证据提取单4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六、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举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培训班的通知》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知道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或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2024年6月1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盐市监罚告〔2024〕10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三、案件性质及自由裁量的理由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数量小、货值金额少,并且在知晓自身违法行为后,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避免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客观上起到了减轻危害后果的作用,同时,当事人及时进行改正,并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客观过错等因素,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四、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14盒。

3、处10000元罚款。

五、相关事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盐池县财政局罚没收入专户(账号:5002365100016;科目名称:市场监管罚没收入;开户行: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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