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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640323021/2019-00130 | 文号 | 盐食药安办发〔2019〕5号 | 生成日期 | 2019-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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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部门 |
县食药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外休息就餐场所(以下简称“小饭桌”,下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中小学生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做好“小饭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小饭桌”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中小学生校外休息就餐场所是指公民、组织以经营为目的在学校外开设的,为中小学生提供课业辅导、就餐、休息的固定场所。
“小饭桌”食品安全事关广大中小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小饭桌”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扎实推进“小饭桌”食品安全工作,形成治理合力,全面提升“小饭桌”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有效保障广大中小学生的饮食安全。
二、落实“小饭桌”安全监管责任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行业管理责任、经营者主体责任。
县人民政府对“小饭桌”食品安全负总责。要切实加强对“小饭桌”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出台相关政策,对“小饭桌”进行综合治理,督促“小饭桌”开办者诚信经营、学生家长参与监督,努力构建“小饭桌”食品安全共治格局。
县食药安办负责“小饭桌”食品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督导工作,将其列为食品安全年度工作的内容,进行重点督查。
教育部门负责规范“小饭桌”课业辅导等教学行为。配合对学生参加校外“小饭桌”用餐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定期开展中小学食品安全宣传,督促学校加强对学生、家长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引导选择规范安全的“小饭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小饭桌”食品安全的许可管理、培训、日常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学生“小饭桌”卫生的监督管理、疾病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小饭桌”油烟污染和噪音等环境保护工作。
公安、住建、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学生“小饭桌”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乡(镇、街道)负责协调社区、村委会对辖区“小饭桌”设立、经营状态进行排查,了解食品安全情况,并及时上报辖区教育、市场监管和卫生健康部门,协助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小饭桌”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经营过程中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要求,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切实落实整改意见,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切实做好“小饭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一)调查摸底。教育部门要督促各中小学校在每学年开学时开展学生校外用餐调查,并将摸底调查结果通报市场监督管理和卫生健康部门。各乡镇、社区应当及时将本辖区新开办的“小饭桌”情况登记上报市场监管部门。
(二)登记管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规定,将“小饭桌”列为小餐饮业态类型实施登记管理。“小饭桌”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提交《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申请,辖区市场监管所对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核发《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纳入日常监管范围。《营业执照》核准的名称应当为“XXX小饭桌”,经营范围限定为“餐饮服务(取得《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经营项目限定为“热食类食品制售”。禁止在城市住宅楼、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内开办“小饭桌”。
(三)监督检查。教育、市场监督、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小饭桌”教辅行为、食品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方面的具体规范,报市食安办备案,并开展日常检查,督促“小饭桌”开办者落实主体责任。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查处,切实保障“小饭桌”安全。
(四)信息公开。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小饭桌”登记、管理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引导中小学生选择规范安全的“小饭桌”。
四、积极推进“小饭桌”食品安全工作模式的创新
鼓励“小饭桌”开办者与有资质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签订供餐协议,集中供餐。
鼓励“小饭桌”采取网络厨房等形式积极实施“明厨亮灶”,将餐饮操作过程向学生、家长展示;鼓励设备经营商等有关单位针对“小饭桌”“明厨亮灶”建设工作,定制设施设备、手机软件等,便于学生、家长监督。
鼓励社区居民和广大师生、家长通过建立QQ群、微信群等形式,共同关注和参与“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努力营造人人关注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盐池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借章)
2019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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