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11/2024-00224 发文时间 2024-07-12
发布机构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宁庆分公司2023年天然气产能建设地面工程35KV线路及配套设施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宁庆分公司2023年天然气产能建设地面工程35KV线路及配套设施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中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油田宁庆分公司:

你公司报来《宁庆分公司2023年天然气产能建设地面工程35KV线路及配套设施项目临时用地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临时使用位于盐池县王乐井乡曾记畔村5.5313公顷、牛记圈村2.0705公顷,花马池镇李记沟村6.2965公顷、柳杨堡村0.7303公顷、田记掌村1.1369公顷、长城村3.5248公顷民委会集体土地,四至范围见勘测定界技术报告,总面积为19.2904公顷,其中国有土地0.2776公顷、农用地19.0128公顷(天然牧草地8.1381公顷、人工牧草地0.1995公顷、其他草地0.0003公顷、灌木林地10.9031公顷),用于中石油玉门油田宁庆分公司2023年天然气产能建设地面工程35KV线路及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用途为地上线路架设。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1年,时间为2024年7月12日至2025年7月11日。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三、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五、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三)占用耕地的,须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四)申请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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