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3011/2024-00223 | 发文时间 | 2024-07-12 |
发布机构 |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宁东1GW光伏基地供水管线工程(盐池县段)临时用地的批复 |
宁夏电投宁东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宁东1GW光伏基地供水管线工程(盐池县段)临时用地申请已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临时使用盐池县高沙窝镇宝塔村集体土地4.1146公顷,其中农用地3.8577公顷(天然牧草地3.3428公顷、其他草地0.1141公顷、农村道路0.2988公顷、设施农用地0.0179公顷、果园0.0841公顷),建设用地0.1621公顷(农村宅基地0.0958公顷、广场用地0.0176公顷、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用地0.0073公顷、特殊用地0.0414公顷),未利用地0.0948公顷(裸土地0.0838公顷、沙地0.011公顷),用于宁东1GW光伏基地供水管线工程(盐池县段)建设,用途为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临时用地四至范围、面积以《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为准。
二、本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为壹年,时间为2024年7月12日至2025年7月11日。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三、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临时用地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五、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一)清楚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三)占用耕地的,须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四)申请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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