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11/2024-00221 发文时间 2024-06-21
发布机构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关于长庆油田分公司陕北石油评价项目组石油勘探井(峰239井场)临时用地的批复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关于长庆油田分公司陕北石油评价项目组石油勘探井(峰239井场)临时用地的批复

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陕北石油评价项目组:

你单位《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陕北石油评价项目组部署石油勘探井(峰239井场)临时用地的申请》已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盐池县冯记沟乡暴记春村委会集体土地0.5100公顷,四至范围见勘测定界技术报告,总面积为0.5100公顷,其中农用地0.5100公顷(天然牧草地0.1322公顷、灌木林地0.3778公顷),用于2024年第四批次石油勘探井场(峰239井场)建设,用途为油气钻井井场及生活区临时用地。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肆年,时间为2024年6月21日至2028年6月20日,到期不得续期。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三、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五、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三)占用耕地的,须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四)申请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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