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3011/2024-00183 | 发文时间 | 2024-05-28 |
发布机构 |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关于中石油玉门油田宁庆分公司部署石油及天然气勘探井、评价井(李庄209等7口井场)临时用地的批复 |
中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油田宁庆分公司:
你公司报来《中石油玉门油田宁庆分公司部署石油及天然气勘探井、评价井(李庄209、李庄211、李庄106、李庄26、李庄27、李庄33、郭庄202)临时用地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临时使用位于盐池县王乐井乡牛记圈村、狼洞沟村、曾记畔村,王乐井村,高沙窝镇南梁村、二步坑村委会集体土地,四至范围见勘测定界技术报告,总面积为5.4654公顷,其中农用地5.4654公顷(天然牧草地3.9338公顷、其他草地0.12公顷、灌木林地1.4116公顷),用于中石油玉门油田宁庆分公司部署石油及天然气勘探井、评价井(李庄209等7口井场)项目建设,用途为部署石油及天然气勘探井、评价井钻井井场及临时生活用房等。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四年,时间为2024年 月 日至2028年 月 日。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三、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五、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三)占用耕地的,须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四)申请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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