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3011/2024-00071 | 发文时间 | 2024-03-21 |
发布机构 |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关于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产建井场 (坊74-120等4口井场)临时用地的批复 |
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
你单位报来《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产建(坊74-120等4口井场)临时用地的申请》已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厂临时使用盐池县大水坑镇二道沟村、红井子村集体土地1.4737公顷,其中,农用地1.4353公顷(天然牧草地1.3020公顷、灌木林地0.1200公顷、农村道路0.0131公顷),建设用地0.0037公顷(采矿用地0.0037公顷),未利用地0.0350公顷(沙地0.0350公顷),用于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产建井场(坊74-120扩、坊76-117扩、坊平6扩、黄188井场)工程建设,用途为油气钻井井场及生活区临时用地。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贰年,时间为2024年3月21日至2026年3月20日,到期不得续期。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三、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五、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三)占用耕地的,须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四)申请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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