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3011/2024-00067 | 发文时间 | 2024-03-06 |
发布机构 |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关于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产建井场 (黄243H01扩等8口井场)临时用地的批复 |
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
你单位报来《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产建(黄243H01扩等8口井场)临时用地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厂临时使用盐池县青山乡青山村、古峰庄村,大水坑镇红井子村、新建村,冯记沟乡冯记沟村、雨强村委会集体土地3.39公顷,其中农用地3.3119公顷(天然牧草地3.2869公顷、灌木林地0.0050公顷、农村道路0.0200公顷),建设用地0.0781公顷(采矿用地0.0781公顷),用于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产建井场(峰214扩井场、古51扩井场、古65扩井场、黄243H01扩井场、黄316扩井场、李42扩井场、于6-34扩井场、于7扩井场)工程建设,用途为油气钻井井场及生活区临时用地。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贰年,时间为2024年3月6日至2026年3月5日,到期不得续期。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三、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五、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三)占用耕地的,须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四)申请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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