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01/2020-00213 发文时间 2020-07-28
发布机构 盐池县政府办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池县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规定(试行)的通知
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池县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财政、住建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资源能源服务中心:

《盐池县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规定(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盐池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5

(此件公开发布)


盐池县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规定(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进一步深化改革国有土地使用和管理制度,促进国有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按照原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林业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公布)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立足基本区情、县情和发展阶段,坚持和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的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更加完善的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更好地支撑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用途管制。严格落实国有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用途管制,国有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应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等相关规划。

坚持市场配置。落实国有土地所有权权益,明晰使用权为核心的国有土地资产产权归属、权利类型及对应权能。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推进国有农用地有偿使用范围,规范国有未利用地使用管理。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健全公平开放透明的国有土地市场规则。

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法律法规应当有偿使用的国有土地,必须有偿使用。根据投融资制度、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要求,逐步缩小划拨用地范围。依法严格生态用地保护。

二、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

(一)缩小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范围。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二十一条 “国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划拨。除军事、保障性住房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外,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的相关规定及建设项目用地性质分类,分别以出让、划拨、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土地。一是将能源项目用地纳入有偿使用范围,针对石油、光伏、风电等能源项目中的各类井场、生产道路、风机机位、变电箱、升加压站纳入有偿使用范畴;其他用地仍以划拨方式供地。二是将环境保护、养老、教育、文化、体育、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行业中以营利为目的的用地纳入有偿使用范畴。

(二)国有企业改制、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用地。对使用的原划拨建设用地,根据土地利用情况,采取保留划拨、作价出资(入股)和租赁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对其使用的原划拨建设用地,改制后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按有偿使用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符合划拨用地法定范围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依申请按有偿使用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依据法律法规改变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调整补交出让金。

三、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

为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一是依据产业类型、产业生命周期、投资状况等因素,推行工业用地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二是承租方投资工业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先租后让供应方式;三是部分用地保持租赁、部分用地转为出让的租让结合供应方式;四是根据实际情况,还可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政策,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限;五是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可将原划拨土地转为出让用地。

(一)弹性年期出让。国家和自治区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 新兴产业项目,经市、县(区)人民政府认定,出让年期可按照 20-50年确定,其他产业项目一般不超过20年。

(二)长期租赁。生产周期较短、用地面积较小的产业项目 可采取租赁方式用地,单次租赁年限不得超过5年,累计租赁期不得超过20年,承租方可凭土地租赁合同和缴款凭证办理有关规划、报建、抵押等手续。

(三)先租后让。开发区可按照产业项目准入标准,设定一定的投入、产出条件,先以租赁方式向使用者供应土地,承租方 投资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先租后让总年限一般不超过20年。

(四)租让结合。以租赁方式供地项目,承租方投资达到约定条件后,可以保留部分土地租赁性质,部分用地转为出让。工业厂房及配套用地、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可采用出让 方式供应;符合环保要求且确需建设的露天堆场、露天操作场、停车场等生产附属设施用地,可继续采用租赁方式供应,单次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

(五)划拨转出让。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人需转为出让的由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以协议方式出让。依法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在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时,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本规定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人民政府或部委、厅局出台相关执行规定、政策,遵照上级规定、政策执行。

四、严格生态用地保护

按照有度有序利用自然、调整优化空间结构、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严格管控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对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开发的区域,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供应国有土地,用于与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五、附件

本规定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8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8月14日。

一图读懂《盐池县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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