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01/2020-00209 发文时间 2020-06-08
发布机构 盐池县政府办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失效
标 题: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池县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池县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盐池县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县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65

(此件公开发布)


盐池县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及中央、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释放消费潜力支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8号)、《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吴政规发〔20204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质量提升,引领全县经济转型升级,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重点领域支持措施

1.现代物流业。凡在盐池境内新建的航空、铁路、公路物流项目,持续稳定运营1年以上,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运营补贴;凡在县内注册投资办理铁路、公路物流中心、产业示范园等占地100亩以上的规模性物流服务业,正式运营第一年主营业务收入突破500万元的,按照主营业务收入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凡县内注册开展业务的物流企业获评为国家“2A”“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等级提升企业给予补差奖励。对获评国家级、自治区级示范物流园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牵头单位:发改局(工信和商务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市场监管局

2.商贸服务业。鼓励发展大型商业联合体,凡在盐池登记注册为法人企业商贸企业,经营面积3000㎡以上,年商品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平台建设费50万元;经营面积1500㎡以上,年商品销售额达到1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平台建设费30万元。

牵头单位:发改局(工信和商务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

3.冷链物流业。在我县设立独立法人且在我县纳税的冷链物流企业,首次获评国家“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级冷链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奖励,等级提升企业给予补差奖励。

牵头单位:发改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

4.健康养老服务业。凡在县内注册取得相关证照、开展经营活动养老机构,入住床位达到30张以上的,奖励5万元;入住床位达到50张以上的,奖励10万元;入住床位达到100张以上的,奖励20万元;入住床位达到200张以上的,奖励40万元。

牵头单位:民政局

配合单位:发改局、财政局、统计局

5.文化旅游业。影视文化类企业在盐创作且宣传盐池人文、历史等正能量的微电影、动漫、网络剧作品,经宣传部门审核后并在腾讯、百度、爱奇艺、优酷等网络平台上传播的,5分钟到15分钟以内的作品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15分钟到30分钟以内的作品一次性给予6万元奖励,30分钟以上的作品一次性给予9万元奖励;支持设计生产以我县红色文化、滩羊文化、长城文化、生态文化、盐文化为内容的文创产品,获得国家级评选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自治区级评选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获得市级评选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支持特色文化大院发展壮大,按照文化大院建设标准要求,以滩羊文化、长城文化、生态文化、红色文化、盐文化等元素为主,被评为区级、市级、县级的文化大院,且建设布展面积分别在500㎡、300㎡、200㎡以上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发展,凡被列入国家和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且能按要求有效开展保护、传承活动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被命名为国家和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且能按规定要求有效开展传习活动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旅游业参照《盐池县委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池县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引客入盐”旅游项目以奖代补管理办法(试行)>》(盐党办发〔201823号)执行。

牵头单位:宣传部、文广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税务局

6.住宿餐饮业。支持在盐建设酒店,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持续运营一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引进文化主题旅游酒店,基本服务内容和服务品质不低于三星级酒店的验收标准,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引进品牌成熟度高、功能完善、设施标准、规模合理的连锁酒店,为游客提供便捷的住宿服务,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评为自治区、吴忠市“老字号”的餐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次性给予3万元和1万元奖励;对餐饮服务量化分级评定为A级的营业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对区、市有关部门命名或创建为特色街区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文广局、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统计局

7.金融业。凡县内银行机构,其存贷比、新增贷款规模、贷款余额增长速度等综合指标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评价考核前三名的,分别给予10万元、7万元、5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财政局(金融局)

配合单位:发改局、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盐池分行

8.邮政快递业。对县内注册快递企业,年快递业务量首次突破100万件、200万件、300万件,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交通局

配合单位:发改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邮政公司

9.中介服务业。对在我县注册设立的广告、会计、审计、律师、信息咨询、租赁、资产评估、税务服务、工程咨询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会展服务等法人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8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发改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审批局

10.外贸出口业。对县内注册企业,当年实现本地产品出口额1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现有外贸企业,年实现本地产品出口额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当年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发改局(工信和商务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税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11.服务业集聚区及龙头企业。凡被新认定为自治区级服务业集聚区的,除自治区奖励外,再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被新认定为吴忠市服务业集聚区的,除吴忠市奖励外,再给予20万元资金奖励。凡被认定为区、市级服务业龙头企业的,当年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发改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

12.品牌创建。凡年度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年度被认定为宁夏名牌产品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13.会展经济。凡通过县人民政府参加区市统一组织的各类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农特产品、文旅商品展销活动的企业,参展费用由发改局(工信和商务局)协助申报申请自治区商务厅补贴,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凡参加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国内各类农产品和文化旅游商品展示展销活动的企业,参展摊位费、交通费区外每家给予1万元补助,区内县外每家给予5000元补助,县内每家给予3000元补助。

牵头单位:发改局(工信和商务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

14.电子商务。在盐注册的电商企业,在自有电商平台或第三方平台销售本地农特产品的,年线上销售额达到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补助。对在京东、阿里等电商平台开设“盐池特产馆”的,稳定运营1年以上的,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以上补助不累加。

牵头单位:发改局(工信和商务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扶贫办、审批局、滩羊集团

二、入规纳统支持措施

15.鼓励“个转企”。凡年内由服务业个体工商户转为服务业(商贸)企业,达到规上(限上)标准,稳定运营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牵头单位:发改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审批局

16.支持“小升规”。凡年内由规模以下(限额以下)跃升至规模以上(限额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并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库网上直报数据的,当年一次性给予奖补10万元扶持发展资金。

牵头单位:发改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税务局

17.服务业企业提档升级。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库网上直报数据的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额增幅达到8%以上的,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扶持发展资金,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发展资金。

牵头单位:发改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统计局

18.鼓励个体工商户入统。凡在盐池县内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住餐行业年营业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零售行业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批发行业年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当年纳入统计库中的,一次性给予奖补5万元。已经纳入统计库中的个体工商户(大个体),年营业额增长8%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奖补2万元。

牵头单位:发改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

19.鼓励限下个体户扩规增速。对限下抽样单位,样本企业年营业额增长8%以上的,给予奖补2万元;样本个体户年营业额增长8%以上的,并按照统计入库规定完善会计帐目的,给予奖补0.5万元。

牵头单位:发改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

20.工业主辅分离。凡由工业企业剥离出来的服务业企业,实现产值2000万元以上、当年纳入规上(限上)统计的,一次性给予工作经费补助20万元。

牵头单位:发改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附则

(一)凡年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欠缴职工社会保险的(不含同意缓缴的)、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律不得享受各项奖励扶持政策。

(二)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1231日。此前县人民政府出台的支持服务业发展相关政策若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若遇国家、自治区和县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网站地图

主办:盐池县人民政府    承办: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ICP备0900464号-5    网站标识码:6403230007宁公网安备640323020000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