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16/2019-00059 发文时间 2019-10-16
发布机构 盐池县农业农村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池县村民 小组财务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池县村民 小组财务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盐池县村民小组财务管理制度(暂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94

(此件公开发布)

盐池县村民小组财务管理制度(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民小组集体财务管理,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下设立的小组,是村民自治共同体内部的一种组织形式,作为全体村民的一种组织,负责经营、管理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和其它财产。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村民小组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村民小组财务在坚持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及收益分配权不变的前提下,以村民小组会议的形式书面委托乡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管理,实行资金和账务双代管。

第四条  行政村为所辖每个村民小组设立1名财务监督员(必须为村三委班子成员),监督该组的财务收支情况并定期采用公示栏、微信群等形式公开。

第五条  村民小组负责实施村民小组经济活动,对提交的有关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村民小组设报账员1人(一般情况为组长),负责本村民小组日常财务收支管理;设3人以上、7人以下的财务监督管理小组,负责财务收支监督管理。

第七条资金管理制度

村民小组报账员(组长)负责将收入缴存公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村民小组的各项收入,必须由报账员通过公户收取,不得收取现金,因特殊情况由报账员暂代收取的及时存入公户(3天内必须存入),不准用白条子抵库,不准坐收坐支或私借、挪用现金,不准公款私存或私款公存。

第八条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一)村民小组的经营性收入、土地占用费、外包土地费、财政补助收入等,必须统一使用《宁夏回族自治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以其他收据或白条收取资金的作违反财经纪律处理。村民小组的各项支出,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白条支出。

(二)村民小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套取现金,不设账外账(即小金库),对村民小组资金全面实行非现金结算,所有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处理,不得以现金结算。

(三)村民小组支出票据必须手续齐备,有具体收款人签字或收款单位盖章,有经办人及证明人签字,并载明开支用途,经报账员审核,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到乡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审核结算。用途不清、不合理的或审批手续不健全的,不予报账。

(四)村民小组应压缩非生产性开支。一律不得有招待费用支出,不得用集体资金报销招待费、通讯费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不应由村民小组负担的费用到村民小组报支。

第九条财务支出审核审批制度

(一)村民小组发生各项支出时,报销人必须取得真实、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必须注明用途并在原始凭证上签字,经办人签字后交给报账员初审,经组财务监督管理小组审核,由报账员交村主任审批后,到乡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审核结算。

(二)村民小组开支项目必须严格按下列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单项或单张票据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的开支,由组财务监督管理小组审核、村主任审批后,到乡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审核结算;1000元以上的大额开支,需经村民小组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组财务监督管理小组审核,经村主任审批,到乡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审核结算,报账时附村民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条财务公开制度

村民小组财务收支情况必须定期向村民公开,每季度公开一次。每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村民小组收支账目由村民小组财务监督员在本组醒目的地方张榜公布并在村民小组村务微信群公开,公布的内容必须逐项逐目明细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村民小组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不得以领代报、坐收坐支,不按规定到乡镇会计代理中心报账,私设账外账”“小金库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依纪予以查处。

(二)乡镇会计代理中心会计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会计制度,依法行使职权,加强会计监督,对不合法的会计事项,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严禁乡镇会计代理中心工作人员在报账工作中推诿拖延、索拿卡要,并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四)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财务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财政或审计、纪检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或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相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应及时反馈,便于修订完善。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201910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104日。


关于《关于印发盐池县村民小组财务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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