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01/2018-92576 发文时间 2018-09-19
发布机构 盐池县政府办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池县政府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池县政府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直属各事业单位:

《盐池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县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919 

(此件公开发布) 

盐池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项目建设成本的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制追究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政府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一)中央、自治区、吴忠市以及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资金和基金; 

(三)政府债券(含地方债)、彩票公益金等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的贷款及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买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项目建设: 

(一)农业、水利、城乡公共设施及能源、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科技、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公益性项目; 

(三)推进高新科技、现代服务业发展、资源节约和对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的产业项目; 

(四)政权基础设施项目; 

(五)其他需要政府投资的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转贷等。 

(一)直接投资方式主要用于非经营性项目,所形成的资产是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二)资本金注入方式主要用于经营性项目,所形成的股权是国有股权,由有关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担任出资人代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投资补助方式主要用于需要政府扶持的项目,给予一定限额或者比例资金支持; 

(四)贷款贴息方式主要用于需要政府扶持使用银行贷款的经营性项目; 

(五)转贷方式主要用于借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计划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民主决策和审批制,便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 

各乡(镇)、各部门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和上级要求,充分考虑广大群众愿望,结合本乡(镇)、本部门工作实际,在当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报发改和财政部门,同时按照国家重大项目库要求,做好当年谋划项目入库和三年滚动计划编制工作。发改部门统一汇总提出年度投资计划,投资计划经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后方可下达。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确需审批的项目按以下程序报批: 

投资3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长同意后方可审批; 

投资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审批; 

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县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审批。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续建、新开工、前期项目安排情况;  

(三)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年度项目资金预算。 

第八条 县发改部门按照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适时下达投资建设计划。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额或增减新开工项目的,县发改部门应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制定出调整方案,报政府批准。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谁投资,谁审批的原则确定审批权限。凡需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县发改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申请自治区及国家安排资金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最低限额为50万元,低于5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县发改部门不再进行审批。但建设单位必须通过竞争性谈判、比选等竞争性方式,按照合同制进行管理。 

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方案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编制。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  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不含)以下,建设内容相对简单,资金来源基本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直接进行建设方案审批,取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十三条  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程序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单位向发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时,同时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地震、节能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房屋抗震设防、节能评价等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建设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提供项目建设资金证明。 

总投资3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或财政部门出具项目建设资金证明,明确项目资金筹措方向和计划,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后审批项目建设方案。 

总投资300万元(含)至15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提请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明确项目资金争取方向及配套资金额度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后审批项目建设方案。 

总投资15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共同出具项目建设资金证明,明确项目资金筹措方向和计划,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后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概算确定后,项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提请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明确配套资金额度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初步设计。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同时开展如下工作: 

(一)开展设计准备工作,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报送发改部门审批。 

(二)按照可研批准的资金筹措方案落实建设资金,办理供水、供电、供热等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国土、规划、环评、安全监管等审批事项,原则上都要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网上受理、办理和监管。发改部门负责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技术指导及审批管理。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立决策咨询论证和评估制度。咨询论证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建设方案审批前进行。 

专业技术性强、社会关注度高、投资规模大的项目应当通过具有相关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咨询,咨询机构对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方案的可行性、投资估算的合理性进行论证。评估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可靠、技术方案是否先进、经济评价是否合理,并出具评估意见。 

投资10亿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当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咨询; 

总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当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咨询。 

总投资5亿元以下的项目均应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论证。 

对于项目总投资不超过1500万元,建设内容相对简单的项目,可简化程序,不召开专家论证会,只委托相关专家对项目建设方案出具专业审查意见。 

咨询论证的委托、组织等工作由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咨询费由项目审批部门承担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论证费用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中列支并计入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投资。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公示制度。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均应进行公示。 

项目总投资低于5000万元,但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对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有较大影响的;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程度较高的以及其他需要公示的政府投资项目均应进行公示。 

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公开的项目不进行公示。公示原则上在项目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进行。由发展改革部门在相关新闻媒体和网站对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投资等内容进行公示公告,并将征集到的意见移交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相关规定,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改变经批准的建设内容,不得随意提高建设标准,增加资金投入,自觉维护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监管的严肃性。 

第二十条  符合《盐池县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可研报告审批中,应明确实行代建制管理。 

县人民政府授权或行政事业等单位委托县代建办代建的项目,县代建办应按《盐池县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负责代建项目的具体代建工作。即由代建办组织,通过招标或比选等竞争方式,择优选择具有代建资质的项目代建专业单位。 

代建单位在代建期间承担项目法人职责,对代建主管部门负责,负责项目招标组织和管理,项目使用单位要配合做好土地、规划、环评、林评、项目批复以及图纸设计审查、功能布局等各项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 

原则上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不实行代建。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安全生产及工程质量、安全承担责任;项目法人对在建设过程中和设计使用期限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终身负责,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法人不得随意更换。实行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履行项目法人责任。代建项目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代建单位协调处理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主要设备材料等单项估价在规定限额以上的,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必须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项目不再单独办理招标申请和进场备案等手续,招标人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所有审批手续,并在法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后,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填报全区统一的《项目招标登记表》,经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招投标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备案(盖章)后,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入吴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严禁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在吴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外进行交易。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公司或者项目招标备案部门直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达到规定限额的必须通过招标、比选等竞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项目建设中介机构实行招标入库管理,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每三年集中进行招标,动态管理,比选运用。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过程承担监理责任,对工程项目投资、工期、质量、安全进行控制,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建设单位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实行合同管理,督促各方严格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参与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和行业技术标准独立开展行业工作,合理设计、科学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概算和决算审查制度。投资控制应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原则,严格控制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 

(一)建设单位及受委托的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行业相关规范标准,独立进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概算必须控制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估算以内。如突破总投资估算,最终概算不得超过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的10%,否则,不予审批或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初步设计概算一经批复,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必须从严控制,不得随意突破和调整,并作为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及代建控制价的最高限额; 

(三)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出现意外地质环境变化、材料价格变化、政策性调整等不可抗因素确需调整概算的,必须由项目责任单位按有关规定说明变更原因、理由,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前拨付资金额不得超过中标价的75%,项目竣工决算后,经项目主管部门验收后,无重大问题的,除按规定扣除质保金外,剩余资金应全部拨付。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在完成环境保护、消防、档案管理、安全生产等部门的专项验收后,申请项目审批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项目竣工验收按照投资额度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和申请项目审批部门验收,原则上100万元以下、建设内容相对简单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100万元以上项目由建设单位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进行验收,中央预算内、自治区投资项目验收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发改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进行项目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县人民政府。对于项目投资额度较大,建设内容相对复杂,社会影响大的项目后评价,可引进中介机构进行第三方评价。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九条  发展改革部门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审核批准政府投资项目并实施监督; 

(二)对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管; 

    (三)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管; 

(四)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招投标和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联合财政、审计、住建、交通、水务等部门,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并负责建立中介机构不良信用名单。不良名单由发改、住建、水务、交通等部门根据上一年度招投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机构在盐池县从业情况,在每年一季度联合发布。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对国家、自治区下达的建设资金及本级政府投资的资金拨付及使用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二)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实施监督; 

(三)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活动中违反财经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住建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管; 

(二)对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中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和招投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三)对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法查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在项目稽查、验收时,严格审核工程是否按照平面图实施。 

第三十二条  水务、交通、工信和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结(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在审计结束后公布最终的审计结果。 

第三十四条  监察机关对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活动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和项目有关的工作人员进行监察。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经核定如决算超概算,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写出情况报告。由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分析原因,查清责任。对违反规定超概算的项目,依法依规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依法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罚款,及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市场准入限制、暂停项目建设或暂停投资安排等处罚;对项目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土地用途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或政府采购和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隐瞒、肢解工程以规避招标的,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招标投标的;  

    (四)项目建成一年内未及时申请竣工验收,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完成的;  

    (六)未如实提供真实资料,欺骗,隐瞒,伪造相关基础资料,损害国家利益、造成经济损失的;  

(七)串通施工、监理、造价等单位,虚报工程造价,损害国家利益、造成经济损失的; 

(八)不执行工程造价有关规定,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决定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进行工程建设的; 

(九)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严重质量事故的; 

(十)违反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有贪污、转移、侵占、挪用行为或其它造成浪费和损失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所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中纪委《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一)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查处而不查处,或者对责任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而不追究的; 

(三)利用职权干预工程项目决策,干预操纵工程招标投标的; 

(四)没有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擅自批准开工建设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的; 

(六)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强令建设单位未批先建,或擅自要求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造成项目资金浪费的; 

    (七)项目未经规定程序审批,违规拨付资金建设的;  

    (八)未经授权,或超越职能权限办理审查、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谋取利益的; 

(九)各职能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完结审批手续的; 

(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它利益的; 

    (十一)违反本办法有关审批和监督管理等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  有关工程咨询、勘察、设计、造价或财务中介机构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及开展咨询、造价、结算评估或项目后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咨询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以及违反行业标准、擅自提高造价,损害国家利益、造成投资流失和经济损失的,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停业整顿、报请上级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资质等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规定若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有冲突的,应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811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1031日止,原《盐池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盐政办发〔2015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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