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01/2017-19690 发文时间 2017-12-09
发布机构 盐池县政府办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10项证照的决定
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10项证照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自治区的部署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变化,经2017年11月6日县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取消10项证照,现予公布。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已取消的证照一律不得再向企业和公民核发;各有关部门对取消证照涉及事项要认真研究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止监管缺位,不断提高监管和服务水平。

  附件:盐池县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证照目录

  盐池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盐池县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证照目录

  (共计10项) 

序号

证照名称

发证机关

原发证依据

取消依据

1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县公安局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三十七项

【部门规章】《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公安部发布)第三条 第五条

依据国发〔2017〕7号文件规定取消。

2

三级物业管理资质证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同心县盐池县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0〕25号)第三十九项

依据国发〔2017〕7号文件规定取消。

3

印刷经营许可证(名片印刷、打字复印)

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八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依据国发〔2017〕7号文件规定取消。

4

路政管理许可证(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

县交通运输局

【部门规章】《路政管理规定》(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81号)第十二条 第十九条

依据国发〔2017〕7号文件规定取消。

5

组织机构代码证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部门规章】《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58号)第三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五条

推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不再另行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6

税务登记证

县国家税务局

【部门规章】《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三条 第四条

推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不再另行办理税务登记证。 

7

统计登记证

县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2000年修改)第三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推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不再另行办理统计登记证。 

8

社会保险登记证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第五十七条

推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不再另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 

9

房屋所有权证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2007年修正) 第六十一条

推行不动产权证统一登记制度,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10

国有土地使用证

县国土资源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改)第十一条

推行不动产权证统一登记制度,不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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