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吴忠市人民政府通告(2025年1月)》精神,现就加强2025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一)1月28日(除夕)、1月29日(正月初一)全天;
(二)1月30日(正月初二)至2月4日(正月初七)早7时至24时;
(三)2月12日(正月十五)早7时至24时。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二、禁放区域
在规定的燃放时间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党政机关驻地以及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等企业;
(二)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集贸市场、商场、中心广场、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及附近区域;(四)医疗单位、养老机构、福利院、中小学、幼儿园等公共场所及附近区域;(五)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及附近区域;(六)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仓库等场所;(七)各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范围内;(八)加油(气)站、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等储存、销售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九)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十)公园(广场除外)、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农村地区大棚、粮垛、柴草垛、沼气池等易燃易爆附近区域;
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鼓励在小区内燃放,确需在小区内燃放,要划定安全区域,由乡镇、社区统筹,物业等单位预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一)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三)燃放时主体升空的烟花爆竹,如旋转类、双响炮等;(四)“三无”产品;(五)其他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四、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
窗口燃放;
(二)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燃放;(三)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四)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六)其他应当遵守的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五、严格烟花爆竹销售管理
全县烟花爆竹实行定点销售,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当依法取得应急管理部门的许可。公安机关依法对非法运输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组织和自然人进行查处。应急管理部门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对非法销售、储存、运输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盐池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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